淺談唐朝等級森嚴的婚姻制度
唐朝婚姻制度 |
淺談唐朝等級森嚴的婚姻制度首先我們不妨來看看當時的婚姻制度。唐朝是個極為看重門第與地位等級的社會,講究「色類相從」,當時人按照身份可以分為四種:貴人(官吏)、良人(農工商賈白丁)、賤人(雜戶、官戶、部曲、 客女)、奴隸。[1]
這些不同階層的嫁娶除了貴、良可以互相通婚外,其他的必須按照「人各有偶,色類須同。良賤既殊,何宜配合」的律法規定來。唐律還規定:「妻者,齊也秦晉為匹。妾通賣買,等數相懸。」即妻子的地位和丈夫一樣,而小妾卻可以隨意買賣,與嫡妻的地位相差甚遠。
妻妾之間的尊卑之別不僅在民間涇渭分明,在皇宮中也同樣毫無例外。
唐玄宗早年十分寵愛武惠妃,武惠妃雖然沒能當成皇后,但她在後宮的待遇一切如同皇后。不過就算如此,朝廷中區區從六品下的侍御史在提到武惠妃時,照樣敢毫不客氣地指出「惠妃本是左右執巾櫛者也」,直接對皇帝說你心愛的女人不過就是一個伺候你的下人,而唐玄宗對此還不能反駁,因為臣子說的就是事實。
不僅如此,小妾也不是隨便什麼人都可以當的,唐朝的律法甚至對小妾的身份作了規定:「妾者,娶良人為之。」
能不能成為小妾也是要看身份的,只有良人出身的女子才能為妾,如果是出身更加卑賤的奴婢之流(也就是賤人、奴隸出身的女子)連做小妾的資格都沒有,除非是得到男主人臨幸而生兒育女,成為「良人」後,這才可以納之為妾。但就算當了小妾,也依舊沒資格轉為正妻,因為律法規定得很明確:「以妾及客女為妻,以婢為妾者,徒一年半。各還正之。 」膽敢以妾為妻者,是要接受為期一年半的刑罰的,而且受刑結束後,還是要恢復原來的身份。
凡此種種制度,不可謂不森嚴,所以偶有敢冒天下之大不韙者,即便本着「民不告官不究」的原則,他們的行為也免不了遭到社會主流輿論的唾棄。
比如開創了史書編纂新體裁的《通典》的作者杜佑,就在妻子梁氏過世後不顧家裡人竭力勸阻,執意將寵愛的小妾李氏扶為正室,因此招來了各種非議。不僅如此,杜佑死後與他合葬的也就只有原配梁氏,甚至權德輿在為好友撰寫墓誌時也只記載了梁氏,對李氏隻字未提。當時人對「以妾為妻」這種行為的鄙夷態度,由此可見一斑。[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