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是浙江省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是浙江省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常設機關是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目錄
人事任免
2017年7月7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依法選舉:車俊為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
2020年9月4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決定:接受車俊請求辭去浙江省人大常委會主任職務,報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備案。
2020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大四次會議依法選舉:袁家軍為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1]常務委員會主任。
主要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2]、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二)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五)選舉省長、副省長;
(六)選舉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八)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九)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十)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一)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二)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三)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四)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五)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機構設置
專門委員會
浙江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
浙江人民代表大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
浙江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
浙江人民代表大會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委員會
浙江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宗教華僑外事委員會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
浙江人民代表大會社會建設委員會
工作委員會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察和司法工作委員會
浙江省人大及常委會組織機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外事工作委員會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工作委員會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社會建設工作委員會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與選舉任免工作委員會
現任領導
參考文獻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搜狐,2021-03-12
- ↑ 憲法基本知識解讀 ,搜狐,202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