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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财政厅[1]。省财政厅是主管财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目录

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建议。拟订和执行财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2]

(二)提出全省性财政立法规划建议。起草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

(三)负责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编制全省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报告全省和省级预算及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负责政府投资基金财政出资的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省本级预决算公开。研究提出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建议并组织实施。完善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全省乡镇财政工作。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负责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建设和应用推广。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组织制定财政专户、预算单位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制度。负责省级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与管理。负责编制全省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

(六)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和交易平台,负责政府采购对外事务。

(七)负责管理政府内外债。负责管理地方政府债务,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负责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归口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业务。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省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省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代表省政府对相关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拟订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汇总和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支出政策和管理制度。

(十)按权限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负责汇总和编制全省和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制定社会保险基金财政补助政策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投资运营和保值增值工作。参与制定社会保险政策。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省本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负责编制省级政府投资预算和省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表。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组织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十三)管理全省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指导推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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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