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園
介紹
紀律部隊評議會代表於1990年6月建議香港政府為殉職公務員提供葬位,有關建議獲得接納,並且劃定上址[1],取名具有「浩氣長存」之意,於1996年11月啟用,耗資約300萬港元興建,共設有110個土葬位、165個壁龕及一座可以存放120個壁龕葬位的安置所。園內除了葬位及壁龕,亦設有刻有殉職人員姓名的紀念碑,以誌其捨身貢獻。
政策
根據公務員事務局指引,香港公務員在實際執行職務時受傷,而且並非本身蓄意嚴重錯失所致,最終導致死亡,即屬殉職及可以安葬於浩園。
研究
由於香港土地供應短缺,香港政府於1976年停止處理允許永久土葬的私人墳場,並且鼓勵火化。因此,根據食物環境衞生署政策,凡於公眾墳場土葬逾6年的骸骨必須遷移,以方便節省土地資源。由於浩園屬於公眾墳場,因此殉職人員遺體土葬6年後同樣需要撿掘,重新安放在園內的永久甕盎葬位,或者於火化後安放在靈灰安置所的壁龕。職方雖然多次請求有關部門考慮永久土葬或者延長允許埋葬期限,惟公務員事務局諮詢律政司後,指出如果放寬政策只適用於殉職公務員,有可能構成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22條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6條所指出的歧視。
經過檢討後,行政會議建議由2000年9月12日起,所有在執行職務時因「英勇過人行為」而喪生的公務員和非公務員,均可以獲得批准永久土葬[2]。「英勇過人行為」 由行政長官按照英勇勳章標準釐定[3]。
2006年6月19日,在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議員要求香港政府重新研究是否應該允許所有殉職公務員永久土葬。不過,由於上述墳場管理政策可能屬於歧視,以及香港政府為到所有「英勇過人行為」而死亡的市民作出另行特別處理,當局稱未能夠接納相關的要求。
雖然官民關係日趨緊張,屢有公務員因公傷亡的新聞,但公務員事務局在2013年表示,當局未有考慮擴建浩園,當局在答覆立法會議員提問時,表示「公務人員殉職是不可預測」,難以預估浩園爆滿的時間。
墓碑遭毀案
2006年8月12日,食物環境衛生署員工於清晨清理墓地時,發現30個墓碑有29個遭人惡意破壞,墓碑上的遺照被人用硬物鑿毀。其中包括醫生謝婉雯、警員梁成恩、消防員廖熾鴻等〈浩園29英靈?容 人神共憤〉,載香港《明報》A2版,2006年8月13日。政府發表聲明譴責,稱事件是「毫無意義及肆無忌憚的破壞行為,加深了死者家屬的傷痛,亦傷害了香港市民的感情。」紀律部隊評議會及政府紀律部隊人員總工會亦譴責兇徒「恬不知恥,天理不容」。事件交由大埔警區重案組處理,同時亦揭露浩園周圍未設閉路電視及保安不足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