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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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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担保是一个专有名词。

中国文字是历史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1]。也是至今通行的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世界上还没有任何一种文字像汉字这样经久不衰。 从甲骨文发展到今天的汉字,已经有数千年的历史。文字的发展经过了甲骨文、金文、大篆、小篆、隶书[2]、草书、楷书、行书等书体演变。

目录

名词解释

涉外担保是指境内银行办理的含有涉外因素的担保业务。境内银行是指作为我国居民的银行,包括注册于我国的法人银行及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行,还包括注册于他国的法人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行。

涉外担保的分类

第一类:根据担保交易结构的不同,涉外担保分为直接担保、间接担保、再担保和代理担保。

1、直接担保是由担保银行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占用担保银行对债务人的授信额度;

2、间接担保是指反担保银行为债务人向担保银行承担担保责任,担保银行据此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占用反担保银行对债务人的授信额度,同时占用担保银行对反担保银行、债务人的授信额度;

3、再担保是指担保银行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再担保银行为担保银行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占用担保银行对债务人的授信额度,同时占用再担保银行对担保银行的授信额度;

4、代理担保是指担保银行根据委托银行的指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占用担保银行对委托银行的授信额度,同时占用委托银行对债务人的授信额度。

第二类:根据基础交易性质的不同,涉外担保分为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

融资性担保:指担保银行为以融资为目的的基础交易提供的担保,包括借款担保、融资租赁担保、账户透支担保、发债担保;

非融资性担保指担保银行为不以融资为目的的基础交易提供的担保,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质量担保、安装维修担保、贸易付款担保、提货担保、关税担保、保释金担保。

第三类:根据覆盖基础交易笔数的不同,涉外担保分为单笔交易担保和多笔交易担保

单笔交易担保,基础交易是已经发生或确定将要发生的特定债权;多笔交易担保,基础交易是未来可能发生的不特定债权。

根据《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覆盖多笔基础交易的担保合同称为最高额保证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额保证仅构成关于担保责任的承诺,担保银行履行该承诺的前提,是基础交易在最高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实际发生,并形成债权。即担保责任是附有生效条件的,条件尚未成就时,担保银行不承担责任。当事人没有约定上述有效期的,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七条,担保银行有权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最高额保证合同,但担保银行对于通知送达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应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概述

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权的实现,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具体包括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留置等类型。

担保有四种分类:一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以信用作保证,承诺把债务的实现。物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特定财产权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二是一般担保与特殊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用自己的财产保证合同履行的。特殊担保是指债务人用特定物担保的;三是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法定担保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担保。约定担保是指法律没有规定,由当事人约定的担保;四是本担保与反担保。本担保是指担保人为主合同提供的担保。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反过来再叫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