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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西「11·18」案件

瀘西「11·18」案件
圖片來自sohu

瀘西「11·18」案件是2010年11月18日發生在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瀘西縣的一起爆炸槍擊案件。該案件造成9人死亡,48人受傷。

2010年12月8日,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在蒙自縣召開了瀘西"11.18"案件情況通報會。會上通報稱,該案件犯罪事實已基本查清,涉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抓獲。

經查,本案是小松地煤礦礦主王建福因涉嫌越界開採,與躍進煤礦礦主鄭春雲發生糾紛,在得知鄭春雲將聚眾到礦上滋事的消息後,預先安排人在井口埋設炸藥、準備槍支,在鄭春雲一夥到達現場後實施引爆和槍擊,導致群死群傷的一起惡性刑事案件。目前,王建福、王飛雲、王永林、鄭春雲、李六生、王吳永等六名犯罪嫌疑人已經檢察機關依法批准逮捕,其他涉案人員正在依法審查過程中,涉案槍支已在現場提取,槍彈來源正在全力追查。

自治州州委書記劉一平在通報會上表示,一定要徹查案件背後的涉黑涉惡問題,從嚴打擊;他還對州委、州政府工作不力的原因進行了剖析。

目錄

補充

2012年1月12日,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1]爆炸罪故意殺人罪,非法製造、買賣、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併罰,判處王建福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爆炸罪,故意殺人罪,非法製造、買賣槍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併罰,判處王飛雲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宣判後,王建福、王飛雲提出上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死刑。2013年11月1日,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對主犯王建福、王飛雲執行死刑。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