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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監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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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監察委員會是由玉溪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玉溪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2月7日,玉溪市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

現任中共玉溪市委常委、玉溪市紀委書記,玉溪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孟凡兵

目錄

機構簡介

市紀委市監委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兩項職能。市紀委是負責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的專門機關,受市委和省紀委的雙重領導;市監察委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由市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市人民代表大會[1]及其常委會和省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主要職責

(1)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市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2)督促全市各級黨的組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履行對各級黨的組織和黨員的監督責任。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提出問責建議。

(3)把黨的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建立完善黨內監督體系。

(4)檢查和處理全市各級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及國家法律、法令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3]的處分。

(5)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6)受理對黨員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的控告、檢舉;受理對監察對象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的控告、檢舉。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受理監察對象不服主管機關給予處置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等。

(7)制定黨風黨紀教育規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員的紀律檢查工作方針、政策的宣傳工作和對黨員遵守紀律的教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監察工作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教育公職人員遵紀守法、清廉用權。

(8)對全市各級紀委、監察委在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中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9)調查全市黨的組織和黨員、監察對象遵紀守法情況,研究黨風黨紀、政風政紀中出現的帶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以及監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向有關方面提出相關建議;建立完善黨內法規、制度,擬定黨紀條規和政策規定;制定全市有關監察工作的具體規定、辦法和實施細則等地方性規章制度,並組織監督實施。

(10)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11)在中央紀委和省紀委指導下,開展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

(12)領導全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的工作,部署全市紀檢監察工作任務;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的組織建設,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縣級紀委監察委領導班子和市直派駐(派出)機構的領導幹部進行考核和任免;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13)承辦省紀委、省監察委和市委、市人大授權和交辦的其他事宜。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組織機構

玉溪市紀委監委組織機構包括: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政策法規研究室、黨風政風監督室、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第一至第六監督檢查室、第七至第十審查調查室、案件審理室、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此外,市紀委市監委設派駐(出)機構。

內設機構

辦公室:負責處理機關日常事務,籌備組織重要會議、活動,組織起草有關文件文稿,編發通報和信息;督促檢查有關會議決策事項和領導批辦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負責委機關機要保密、後勤管理、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涉案款物管理、幹部職工醫療和衛生防疫、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對外聯絡協調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組織部:根據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設;承辦委機關、巡察機構、派駐(出)機構有關編制管理、幹部人事、人員檔案、工資福利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承辦縣級紀委書記、副書記,市級派駐(出)紀檢監察組組長(紀工委書記)、副組長(紀工委副書記),市管企業、事業單位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等工作;協調辦理市管幹部任職前回復市委組織部意見工作;負責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表彰獎勵等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以及廉潔文化建設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法律法規、理論政策、形勢任務、決策部署、成效經驗和先進典型等宣傳及輿論引導工作;負責委機關的新聞事務和有關網絡信息工作等,承擔新聞發布的日常工作;組織開展對黨員、公職人員的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黨風黨紀和廉潔自律教育;組織協調網絡輿情信息收集、研判和處置工作;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研究室:負責綜合分析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開展政策理論及重大課題調查研究;起草市紀委全委會工作報告、委領導同志文稿,會同有關部門起草重要文件文稿;負責提出紀檢監察法規制度建設規劃、計劃,起草、修訂紀檢監察規章制度;負責法律顧問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黨風政風監督室:綜合協調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中央、省、市重大決策部署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協調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執行;綜合協調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糾正「四風」工作;綜合協調整治群眾身邊和扶貧領域的腐敗作風問題;綜合協調黨內監督、黨的問責等方面工作,推動管黨治黨政治責任落實;綜合協調紀委監委機關參與調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監督對象違紀違法行為和需要問責情形的調查處理工作;綜合分析黨風政風監督工作情況,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議;組織開展黨風政風監督專項檢查活動;指導紀檢監察系統的黨風政風監督工作等;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信訪室:受理對黨組織、黨員違反黨紀行為和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等的檢舉、控告;受理黨員對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監察對象對監委做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複審申請;接待群眾來訪,處理群眾來信和電話網絡舉報事項等;向下級紀檢監察機關交辦並督辦有關檢舉、控告和申訴事項,審核辦理結果;提供案件調查過程中的信息、情報、技術支持等;負責承辦或督辦上級領導機關和委領導交辦的信訪舉報;受理對黨組織、黨員違反六大紀律等黨的紀律行為的檢舉控告;受理對監察對象不依法履職,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犯罪行為的檢舉控告;負責紀檢監察信訪管理系統維護及使用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對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履行線索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職能;對反映管理權限內的黨組織、幹部問題線索進行備案、集中管理;統一受理巡察工作機構和審計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單位移交的相關問題線索,實行集中管理、動態更新、定期匯總核對,提出分辦意見移交相關監督室辦理;建立與有關部門的協作辦案機制,監督檢查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安全辦案情況等;具體協調執紀審查部門辦案移送司法機關相關事宜;負責對查辦案件及其相關專項工作情況進行統計分析;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監督檢查室:主要履行依紀依法監督的職責。監督檢查聯繫單位(地區)領導班子及管轄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況;督促聯繫單位(地區)黨委(黨組)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的情況,指導、檢查、督促紀委監委派駐(出)機構落實紀檢、監察責任;綜合分析研判問題線索,按程序提出處置意見;綜合協調指導聯繫單位(地區)及其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等;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審查調查室:主要履行執紀審查和依法調查處置的職責。負責管轄範圍內黨組織、領導幹部、公職人員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的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開展調查審查工作;負責依法審查調查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案件審理室:負責審理本級紀委監委直接審查、調查和黨組織、部門報批或備案的案件,嚴格依規依紀依法提出處理或者處分意見;負責牽頭對本級紀委監委直接調查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移送檢察機關;負責承辦黨員對本級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案件、監察對象對本級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請複審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本級紀委監委辦理的申訴、複審案件等;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幹部監督室:負責監督檢查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章以及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負責委機關、巡察機構、派駐(出)機構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工作;負責受理對委機關及市紀委派駐(出)機構、市直單位內設紀檢監察機構、縣級紀檢監察機關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違紀違法問題舉報,負責問題線索的初核及案件的審查工作,提出處理建議;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機關黨委:負責委機關黨的建設,組織委機關黨組織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團結組織黨內外的幹部和群眾支持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組織委機關黨員學習政治理論、法律法規、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等,建設學習型黨組織;承擔委機關黨組織建設、發展黨員和黨員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監督服務工作;領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和婦委會的工作;承擔機關意識形態、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關於離退休工作的方針政策;負責做好離退休幹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建設、開展文化娛樂和健康休養、生活服務管理等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派駐機構

市縣區直機關紀工委:履行監督市、縣(區)直機關工委職責,領導市、縣(區)直單位機關紀委的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好派駐、派出紀檢監察機構相關工作,聯繫協調好上級垂管駐地方單位的紀檢監察相關工作;按干管權限管理、分辦案管室移交的問題線索;分級做好紀委監委交辦的幹部違紀違法案件審查調查工作;負責對派駐、派出紀檢監察機構立案審查調查案件的審理工作;承辦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玉溪高新區紀工委:依據黨章和監察法規定,圍繞監督執紀問責,履行對駐在部門的監督責任;督促駐在部門領導班子落實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履行對駐在部門的監督責任。檢查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遵守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各級黨委決策部署,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以及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幹部、加強作風建設、依法行使職權和廉潔從政等情況,發現重要問題向市紀委及時報告;受理對駐在部門黨組織和黨員的檢舉、控告,受理駐在部門黨組織和黨員不服處分的申訴;承辦市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市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依據黨章和監察法規定,圍繞監督執紀問責,履行對駐在部門的監督責任;督促駐在部門領導班子落實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履行對駐在部門的監督責任。

檢查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遵守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各級黨委決策部署,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以及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幹部、加強作風建設、依法行使職權和廉潔從政等情況,發現重要問題向本級紀委及時報告;經本級紀委批准,初步核實反映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本級管轄幹部的問題線索;參與調查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成員違犯黨紀的案件;負責調查駐在部門管理的幹部違犯黨紀的案件;受理對駐在部門黨組織和黨員的檢舉、控告,受理駐在部門黨組織和黨員不服處分的申訴;對駐在部門各級領導班子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提出問責建議,同時提供有關材料和情況說明;負責本派駐機構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巡察機構

巡察辦:向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傳達貫徹中央、省委巡視巡察工作和市、縣(區)委巡察工作的決策部署;承擔巡察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督導、服務保障職責;承擔省委巡視有關工作的協調配合、服務保障、整改落實、信息處理等工作;承擔政策研究、調查研究、制度建設、督促整改、行政事務等工作;對市、縣(區)委和市、縣(區)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以及巡視巡察移交事項進行督查、督辦;配合組織對巡察工作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監督管理;負責巡察工作信息處理和宣傳工作;辦理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巡察組:貫徹落實市、縣(區)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部署,根據市、縣(區)委巡察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性任務安排,承擔巡察任務,開展巡察工作;督促被巡察黨組織抓好巡察反饋意見的整改落實,對整改落實情況作出評價;根據市、縣(區)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決定,對被巡察地區和單位開展「回頭看」;加強對巡察幹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辦理市、縣(區)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