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廷相
王廷相,字子衡,号浚川,时人称王浚川、浚川先生、浚川公,明朝开封府仪封县(今河南省兰考县仪封乡)人,祖籍潞州(今山西省长治市)。明代中期官员、诗人、儒家气思想哲学家,官至督察院左都御史。他廉洁奉公、学识渊博、倡习唐诗,被称为"明代前七子"之一。
王廷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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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廷相 | |
原文名 | Wang Tingxiang |
出生 |
成化十年(1474年) 开封府仪封县(今河南省仪封乡) |
逝世 | 嘉靖二十三年(1544年) |
国籍 | 中国 |
别名 | 王浚川、浚川先生 |
职业 | 明朝官员、诗人、哲学家 |
知名作品 |
《驳稿集》 《雅述》[1] 《内台集》 |
目录
人物生平
明宪宗成化十年(1474年)出生在开封府仪封县(今河南省兰考县仪封乡)。
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补邑庠生。
明孝宗弘治八年(1495年)乡试中举。
弘治十五年(1502年)中进士及第,被选入翰林院,为庶吉士。
弘治十七年(1504年)任兵部给事中,后遭宦官刘瑾诬陷被贬。
明武宗正德四年(1509年)召回都察院,任巡盐御使巡盐山东,巡监山东时,严惩了多名贪官、恶霸。
正德五年(1510年)巡按陕西,查抄刘瑾奸党曹雄家产,将庄田分给无地贫民承种。惩治太监寥堂。
正德六年(1511年)巡按山西,上疏提出对"筹策绝人,胆略出众"的下层人士予以提拔。
正德七年(1512年)巡视陕西各州县,清查"淹禁狱囚"事,查处司法官员在受理案件之后,对嫌疑人长期监禁而不判决,或已判决而不执行等贪赃枉法、以权谋私行为。(见葛荣晋《王廷相年谱》)
正德八年(1513年)任督学北畿。
正德十二年(1517年)任四川按察司提学佥事,发布《督学四川条约》。
正德十四年(1519年)山东提学副使,继续提倡文教。
正德十六年(1521年)任山东省按察司提学副使。
明世宗嘉靖二年(1523年)任湖广按察使。
嘉靖三年(1524年)春,任山东布政司右布政使。当年夏天,因母亲去世丁忧,归乡守制。
嘉靖六年(1527年)守孝结束,升任四川巡抚右副都御史。
嘉靖七年(1528年)正月,任兵部右侍郎。十二月,任兵部左侍郎,提议推行"义仓之法"。
嘉靖九年(1530年)任兵部尚书。
嘉靖十二年(1533年)任都察院左都御史,呈《遵宪纲考察御史疏》,规定御史九项职责并颁行全国,遂使台政改观,朝野肃然。
嘉靖十三年(1534年)呈《请议南京外守备军权疏》,遂解除徐鹏举兵权。
嘉靖十五年(1536年)针对"团营废坠,兵制侵驰"之弊,呈《修养团营事宜疏》,提出改革措施。
为官举措
王廷相嫉恶如仇,敢于同权宦斗争,针对社会弊端大胆提出改革主张并予以推行。
教育问题上,主张"学者读书当以经国济世为务"。为师应"以身作则,正己安人"。治学上重视"由博反约"、"知行并举",大力推行教育创新。
防务问题上,选贤举能,修善城池,严禁各闸军索贿,严惩太监私占正军名额。
反腐问题上,上疏罢免财奉承、结党营私之人,究贪官,查冤狱,改革攒造黄册之积弊。提出"抑豪"、"稽籍"、"正租"的主张,驳斥腐儒复井田之议。提议改革边防弊政,严禁官府多报,冒领钱粮,推行"义仓之法"。针对上层社会的奢侈之风,提倡"崇位禁奢,相互简易"。
法律问题上,反对暴政,强调"慎明刑狱","执法秉直不阿"。军事上提出"予储军饷","振刷兵制","寓兵于农"等治兵措施。
民间起义问题上,提出"宽赋税,轻徭役",改革银粮收解制度,防止贪官污吏从中盘剥,加重人民负担。
后世影响
王廷相至理名言
⒈立政本则存乎农。
⒉以身作则,正己安人。
⒊高手过招,点到即止。
⒋技艺千般有,不能样样精。
⒌能思之自得者,真;习之纯熟者,妙。
⒍讲得一事即行一事,行得一事即知一事,所谓真知矣。
⒎君子之学,博于外而尤贵精于内,论诸理而尤贵达于事。
⒏潜心积虑以求精微,随事体察以验会通,优游涵养以致自得。
文学方面
王廷相倡导仿习唐诗,作为"明代前七子"之一,特点是诗句清新、明快。
哲学方面
王廷相集成前人气本论,对构建气学思想的起决定作用,吴廷翰曾拜其为师,并对后来的吕坤、王夫之生了很大影响。
门下学生
吴廷翰(号苏原,曾任山西布政司左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