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公安廳
甘肅省公安廳,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16號)和《中共甘肅省委、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省委發〔2009〕9號)精神,設立甘肅省公安廳[1],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目錄
基本信息
主要職責
(一)研究擬訂全省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起草有關公安工作的地方法規、規章、草案;指導、監督、檢查全省公安工作。
(二)組織、指導全省公安機關開展對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案件的偵察、調查和情報信息工作;承擔偵辦重大案件、研究制定相應對策的職責。
(三)組織、指導全省公安機關開展刑事案件偵查工作,直接承辦重大疑難案件。
(四)負責治安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依法開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配合地方黨委、政府處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體性事件的工作;指導、監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安全管理及易製毒化學品管制工作。
(五)負責出入境管理有關工作。組織、指導出境、入境和外國人在我省境內居留、旅遊的有關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口岸邊防檢查工作,組織指導邊防治安管理工作。
(六)指導、監督全省防火、滅火和救災等工作。
(七)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管理的工作。
(八)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開展信息網絡安全保衛、信息通信建設和管理工作。
(九)承擔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防範處置邪教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的職責。
(十)承擔組織、指導、協調對恐怖活動的防範、打擊工作的職責。
(十一)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工作;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對看守所、拘留所、強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的管理及收容教養的審批工作。
(十二)承擔對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重要會議、重大集會的安全警衛工作的職責。
(十三)組織、指導全省公安刑事技術工作,承擔開展刑事技術檢驗鑑定的職責。
(十四)負責全省公安機關裝備(被裝)、業務經費、營建等警務保障工作。
(十五)負責管理全省公安消防、警衛部隊建設,指導公安邊防部隊開展相關業務工作。
(十六)指導全省公安隊伍建設工作;制定全省公安隊伍管理工作規章制度,按規定權限管理幹部;負責組織、指導公安機關督察、審計工作;按規定權限實施對民警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中發生的重大違紀案件。
(十七)指導省內機場公安工作,負責蘭州中川國際機場安全和空防安全。
(十九)承辦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交辦的其他事項[2]。
視頻
甘肅省公安廳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名單,搜狐,2018-01-21
- ↑ 甘肅省公安廳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甘肅省人民政府,2009-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