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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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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宝忠,男,汉族,1961年1月生,黑龙江齐齐哈尔人,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93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天津医科大学影像医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医学博士学位,教授主任医师。曾任任黑龙江省医学科学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黑龙江分院)副院长兼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院长[1]

2018年7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依法双开[2]

目录

基本信息

人物说明----原任黑龙江省医学科学院副院长[3]

民 族 ---- 汉族

出生地点----黑龙江齐齐哈尔

出生日期----1961年1月

国 籍 ---- 中国

职   业 ---- 医疗科研管理工作者

毕业院校----哈尔滨医科大学

人物履历

1979.09-1984.08,哈尔滨医科大学医疗专业学习

1984.08-1996.06,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三临床医学院放射诊断科医师(1995.09副主任医师)

1996.06-2000.04,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三临床医学院放射诊断科副主任(其间:1996.09-1999.06哈尔滨医科大学影像医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1998.09副教授,1999.09主任医师)

2000.04-2001.09,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三临床医学院副院长(2000.09教授)

2001.09-2002.12,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三临床医学院副院长、黑龙江省肿瘤防治研究所副所长

2002.12-2004.09,黑龙江省肿瘤防治研究所所长、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三临床医学院副院长(2001.09-2004.07天津医科大学影像医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

2004.09-2010.01,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院长

2010.01-2018.05,黑龙江省医学科学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黑龙江分院)副院长兼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院长。

研究成果

自2000年起,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提倡"肿瘤的综合介入治疗"。对"原发性肝癌",在化疗栓塞的基础上,结合无水酒精注射、微波消融、射频消融、光动力治疗等方法,大幅地提高了患者的生存率,取得了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自2000年起,开始对分子影像学进行深入的研究,于2002年赴美国哈佛大学分子影像中心学习。系统学习了影像学最前沿的分子影像学的原理方法,成为美国分子影像协会会员并参加了首届世界分子影像学大会,与美国哈佛大学及纽约医学院的分子影像研究中心有很好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回国后,率先在哈医大成立了以本人为主任的分子影像研究中心。2003年参加了第二届世界分子影像学大会。2004年4月成功地召开了国内第一届分子影像学高级研讨会。在分子影像学中光学分子成像和恶性肿瘤的基因治疗研究。

先后自行设计、应用医疗新技术20余项;1992 2004年间共获省卫生厅新技术奖10项,其中一等奖2项、二等奖3项、三等奖5项,获省科技进步奖1项。2005年获得省政府科技进步二等奖、省教育厅科技进步二等奖、省卫生厅科技进步二等奖各1项。主编了由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第一部分子影像学专著《分子影像学》。2005年被评为"黑龙江省十大杰出青年"。

人物事件

涉嫌违纪

2018年4月7日,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消息,黑龙江省医学科学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黑龙江分院)副院长兼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院长申宝忠(副厅级)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免去职务

2018年4月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免去申宝忠的省医学科学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黑龙江分院)副院长职务。

依法双开

2018年7月,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黑龙江省医学科学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黑龙江分院)原副院长、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原院长申宝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申宝忠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拉帮结派,搞"小圈子",搞封建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私营企业主提供的旅游服务和宴请;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权违规为亲属谋取人事利益;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违规为亲属谋取经济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医疗耗材采购、医疗项目合作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申宝忠身为医疗领域党员领导干部,政治信仰丧失,纪法意识淡漠,违背宗旨,忘记初心,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团团伙伙和封建迷信活动,将组织交给的分管领域当成结党营私的"私人领地"和以权谋私的"生意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从一名有贡献、有业绩的专家院长堕落为贪婪擅权、目无党纪国法的腐败分子,严重损害了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形象,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议、省监委委务会议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申宝忠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钱款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