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公安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規章,部署全市公安工作,並指導、檢查和監督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為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廳提供社會治安重要信息,並研究提出對策,偵查危害國內安全的犯罪案件。
(三)研究分析全市反恐怖鬥爭的情報信息,提高反恐、防暴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促進我市社會和諧穩定。
(四)組織、指導全市公安偵查工作,分析研究全市經濟犯罪、刑事犯罪情況,並提出對策;偵查、協調處置重大經濟犯罪和各種刑事犯罪案件。
(五)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依法查處重特大治安案件,處置治安災害事故和群體性治安事件。
(六)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加強首腦要害機關安全保衛工作。
(七)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
(八)指導、組織全市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保護工作;指導、組織實施互聯網違法信息監控和情報信息收集工作,偵查、查處各種利用信息網絡進行的刑事犯罪案件。
(九)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和監督、考察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對看守所、拘留所[2]、戒毒所等的管理建設工作。
(十)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公安法制工作,承辦全市勞動教養和收容少年教養案件的審核、審批及行政複議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依法管理出入境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全市消防工作,依法管理監督消防安全,依法查處火災事故。
(十三)組織實施對黨和國家領導人、省領導來我市視察以及來訪的重要外賓的安全警衛工作。
(十四)組織實施全市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技術偵查建設工作。
(十五)籌劃全市公安機關裝備、被裝配備和經費等並提供服務。
(十六)制定全市公安機關民警培訓、公安教育及公安宣傳的計劃和措施,檢查監督落實情況;按規定權限管理幹部;負責指導、監督《吉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的貫徹實施。
(十七)制定全市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規章制度,分析隊伍狀況;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按規定權限實施對幹部的監督;查處、督辦全市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維護民警正當執法權益。
(十八)聯繫市內鐵路、民航部門的公安工作,領導林業部門公安機關的業務工作。
(十九)負責全市軍事區域的治安管理和軍事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組織、協調偵破涉軍方面的政治、刑事案件和查處治安案件;協調、處理軍地雙方糾紛。
(二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白城市公安局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白城市政府工作部門,白城市人民政府
- ↑ 看守所、拘留所、勞教所與監獄(勞改所)的區別,搜狐,2017-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