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鳥事件
審判
檢查官一方控訴村上犯殺人罪(共謀共同正犯),其餘2人犯殺人罪的幫助犯,主張「村上等人為發動武裝暴亂而在幌見峠進行射擊訓練。此後,射殺了對其構成阻礙的白鳥警官。」 第1審法院札幌地裁認定共同犯罪成立,判處村上無期徒刑、另一名共犯有期徒刑5年・緩刑5年(審判中分別判決的共犯T獲刑有期徒刑3年・緩期3年)。此後,在控訴審中,札幌高裁將村上的刑罰改為有期徒刑20年,並駁回了另一名共犯的控訴。1963年,最高裁判所駁回了上告,本案的最終判決得以確定。
然而,最高法院駁回上告後,有證言證實:作為唯一物證的手槍子彈儘管在2年前發射,但幾乎沒有發生鏽蝕,且與白鳥警官遺體上發現的子彈的彈道痕跡一致的鑑定結論也是由美軍作出的。由此,有人提出可能存在偽造證據的可能性。為此,村上在1965年提出再審的請求,向最高裁判所提出了特別抗告,但是在1975年被駁回。
白鳥決定
儘管村上的再審請求被駁回,但最高裁判所在決定中做出了如下表述「即使在再審制度中,也適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In dubio pro reo」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通稱為「白鳥決定」)。在此之前的再審審判中,往往要求提供能夠完全推翻舊證據的證言或證據,但根據上述決定,只要對審判時依據的證據證言存在「一定程度的合理懷疑」,就可以成為再審的對象。這一決定為此後許多冤假錯案的再審創造了可能性。
- 參考弘前大學教授夫人殺人案件・米谷事件・滝事件・財田川事件・免田事件等。
- 一般在日本的再審・錯案中,幾乎肯定會引用「白鳥決定」,但是白鳥案件本身卻沒有得到再審。
事後
概要
1952年1月21日晚7點30分左右,在北海道札幌市南6條西16丁目的路面上,札幌市警察白鳥一雄警官騎自行車回家途中,被旁邊一個騎車的人開槍射殺。之後罪犯立即逃離了現場。
白鳥一雄當時擔任札幌市警察局警備課課長,負責調查從事部分非法活動的日本共產黨,因此這事發生後,當局主要以共產黨有關人員為焦點進行了搜查。事件發生2天後,共產黨北海道地方委員會發表了暗示與本案有關的聲明,聲稱「該事件與共產黨的關係不予置評。這是一位愛國英雄的行為。」,此外,黨員們還在市區內散發「看吧!這就是上天給予的懲罰!」之類的傳單。因此,共產黨更成為了懷疑的對象。然而,事發後不久,擔任共產黨北海道地方委員的村上由發表聲明,斷然否認了共產黨與白鳥案件的關聯。同時,也有傳言認為白鳥牽涉到某家信用金庫的不法行為調查,因此該金庫雇用殺手殺害了白鳥警官。
案發4個月後,由於共產黨黨員的告發,得知擔任黨札幌地區委員的村上等人與殺害白鳥警官案有關,因此當局逮捕了村上等人。作為共犯之一被逮捕的T供述出「1月3日至1月4日期間,村上等7人聚會討論殺害白鳥警官的計劃」。但是在逮捕嫌疑人後,仍未能發現罪犯使用的手槍,作為唯一的物證,只有案發2年前在幌見峠進行射擊訓練的子彈被提交給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