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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議員(member of congress)根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二項,眾議院以各州人民每二年所選舉之議員組成,各州選舉人應具該州議會人數最多之一院之選舉人所需具之資格。

  • 年齡未滿二十五歲,為合眾國公民未滿七年,及當選時非其選出州之居民者,不得為眾議院議員。
  • 眾議院議員人數及直接稅稅額應按合眾國所轄各州人口之多寡,分配於各州,此項人口數目包括所有自由人,包括在服役期之人,但未被課稅之印第安人在外。
    • 人口之統計應於合眾國國會第一次會議後三年之內並於此後每十年,依照法律規定之方式進行之。
    • 議員人數以不超過每三萬人選出一人為限,但每州至少應有一議員;在實行前項人口統計前,新罕布什爾州選舉三人,麻塞諸塞州八人,羅德島州及普羅維登斯種植園地一人,康涅狄格州五人,紐約州六人,新澤西州四人,賓夕法尼亞洲八人,德拉瓦州一人,馬里蘭州六人,維吉尼亞州十人,北卡羅來納州五人,南卡羅來納州五人,佐治亞州三人。
  • 任何一州所選議員中遇有缺額時,該州之行政首腦應頒佈選舉令以補足該項缺額。
    • 眾議院應選定該院議長及其他工作人員,並有彈劾之全權。
  • 眾議院是美國的下議院,美國各州在眾議院中擁有的席位比例以人口為基準,但至少會有一名議員。院內議員總數經法律明定為435名。
    • 眾議員任期兩年,無連任限制。
    • 眾議院議長由眾議員選舉產生,傳統上為多數黨之領導人。
    • 多數黨領袖另由該多數黨於院內之第二重要議員擔任。
    • 據美國總統繼位條例,眾議院議長繼任總統之順序僅次於兼任參議院議長的副總統,為政壇上第三重要的領袖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