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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監察委員會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石嘴山市監察委員會是由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並向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寧夏回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1月12日上午10點,在石嘴山市委辦公大樓前,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市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小組組長彭友東與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市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小組副組長劉建軍共同為石嘴山市監察委員會揭牌。至此,石嘴山市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標誌着石嘴山市、縣區兩級監察委員會全部組建完成。

現任石嘴山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崔永興

目錄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1]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權限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2]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現任領導

主任

崔永興

副主任

馬建林、王軍、全明亮

委員

馬鳳娟、王沛、郭永紅、李生忠、孫勤龍。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