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啟主選單

求真百科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破產債權人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有文化術語。

歷史名詞是歷史上曾出現的事件及事物的名稱[1],例如「禪讓」,傳說古代實行舉薦賢能之人為首領繼承人的一種制度,據文獻記獻:有堯舉舜、舜舉禹[2]、禹先舉皋陶、皋陶死禹又舉益等歷史故事。

目錄

名詞解釋

破產債權人是指在破產宣告前已成立並且在破產程序中享有要求破產人履行債務請求權的人。

破產債權人應具備的條件

破產債權人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在破產宣告前享有債權。如果是基於破產宣告後的原因對破產財團享有債權,則為財團債權人。

2、必須享有財產請求權,即必須享有金錢債權或可以金錢估算的債權。

3、必須享有對人的請求權,即沒有物的擔保,而從債務人一般財產中受清償的請求權。

4、必須享有對可以強制執行財產的請求權。

破產債權人的權利

破產債權人的權利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條,債權人有權提出破產申請,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九條,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於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項規定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四條,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於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六條,債權人對人民法院依照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二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對人民法院依照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九項所列事項(即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十項所列事項(即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二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破產債權人的義務

1、破產程序開始後,債權人應停止申請對債務人的個別強制行程序和要求債務人個別清償債務;

2、債權人有義務遵守債權人會議的議事規則和履行債權人會議的決議;

3、對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並經法院批准的和解協議,債權人有遵守和執行的義務,在和解整頓期間,債權人非依和解協議不得要求債務人個別清償債務,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到期債務。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