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產品
社會產品包括物質生產部門的勞動者在必要勞動時間內生產的那部分社會產品和勞動者在剩餘勞動時間內生產的那部分社會產品,前者是用來滿足勞動者及其家屬的個人消費的;後者是是社會產品中除去用於補償物質消耗部分和必要產品部分後所剩餘的部分。
社會產品劃分為必要產品和剩餘產品,是階級劃分的前提。由於剩餘產品的出現,才逐步形成了生產資料私有制和階級剝削,從而社會分裂為剝削階級和被剝削階級。在階級對立的社會中,剝削階級憑藉生產資料私有制,無償占有勞動者所創造的剩餘產品,某些時候甚至占有一部分必要產品,成為他們發財致富的源泉;而被剝削階級卻只能獲得維持在一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勞動力再生產所必需的必要產品。因此,在階級社會中,必要產品與剩餘產品的對立,深刻地反映了被剝削階級與剝削階級的對立。在社會主義制度下,消滅了資本主義私有制和階級剝削,勞動人民成為生產資料的主人,社會產品雖然仍劃分為必要產品與剩餘產品,但這種劃分已不反映階級對立關係,而只是反映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個人利益與整體利益、目前利益與長遠利益之間的關係。正是從這個意義上,有些經濟學家把必要產品叫做為自己的產品,把剩餘產品叫做為社會的產品。 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必要產品與剩餘產品表現的形式也不同。在奴隸制度下,奴隸主占有奴隸所創造的全部勞動成果,全部產品都表現為剩餘產品,實際上奴隸主提供給奴隸的極少的生活資料屬於必要產品;在封建制度下,封建主通過各種形式的地租來榨取農民生產的全部剩餘產品,甚至一部分必要產品,而農民只能得到繳納地租和各種征課後剩下的少量的必要產品。在封建制度中,必要勞動與剩餘勞動、必要產品與剩餘產品之間的劃分和對立關係是明顯的,特別是在勞役地租的形式下,更為明顯。在資本主義制度下,資本家以剩餘價值的形式占有僱傭工人所創造的剩餘產品,而剩餘價值又採取似乎是全部預付資本的產物的利潤的形式,必要產品則採取工資的形式支付給工人,工資似乎不是勞動力價值的轉化形式而是勞動的價格,從而似乎工人的全部勞動都獲得了報酬。這樣就掩蓋了必要產品和剩餘產品的劃分,從而掩蓋了資本家對工人的剝削關係。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必要產品和剩餘產品的性質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它們的表現形式也有了一些變化,雖然以往的生產方式中的有些形式保留下來了,但它們已經是完全不同性質的經濟範疇。這裡,必要產品採取工資、獎金、集體勞動收入等形式歸物質生產部門的勞動者所有,但工資已經不是勞動力的價值或價格,而是勞動報酬的一種具體形式;剩餘產品採取國家稅收、利潤、企業基金等形式,又以各種形式(如衛生保健費用、文化教育費用、行政管理費用、基本建設投資等)用於為居民服務的各非物質生產部門、科學和國家管理部門以及積累。[1]
目錄
評價
勞動性是指社會產品是勞動的成果。只有經過人類勞動生產出來的成果才是社會產品,非勞動成果則不是社會產品。例如,糧食、棉花、鋼材、汽車和房屋是社會產品,而河流、原始深林、礦藏是大自然的產物,不是人類勞動的成果,所以不屬於社會產品。 不論是對外還是自產自用的貨物均作為社會產品;而自給性服務產品,除了自有住房服務和付酬家庭雇員提供的家庭或個人服務外,則不作為社會產品,例如自製的衣服和食品等。 隨着國民經濟的不斷發展,勞動的分工、協作、社會化程度在不斷提高,家務勞動正逐漸轉向社會,因此,社會產品的統計範圍也在日益擴大。
社會產品的兩個組成部分。前者是物質生產部門的勞動者在必要勞動時間內生產的那部分社會產品,它是用來滿足勞動者及其家屬的個人消費的;後者是勞動者在剩餘勞動時間內生產的那部分社會產品,是社會產品中除去用於補償物質消耗部分和必要產品部分後所剩餘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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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產品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