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唯實論
社會唯實論(social realism),一種關於社會學思想性質的觀點或理論傾向。因與中世紀經驗哲學的正統派理論唯實論有相通之處而得名。在唯實論看來,除個別的東西外,還存在着一般的東西。較為嚴格的唯實論認為,一般先於個別,個別是由一般分化而來的;較為溫和的唯實論認為,一般存在于思維之中,它是對事物的共性(相似性、普遍性)的抽象。社會唯實論是唯實論觀點在社會理論中的貫徹或表現。它認為,社會是一個由各種制度和規範構成的有機整體,社會外在於個人,並對個人具有強制性。
目錄
觀點介紹
社會唯實論起源於17世紀英國哲學家T.霍布斯的理性主義的國家主義,經18世紀英國J.邊沁的激進功利主義,以及19世紀A.孔德的社會物理學和H.斯賓塞的社會有機體理論的發展,最終在法國社會學家É.迪爾凱姆的「社會學主義」中得到了最典型的表述。迪爾凱姆用社會學主義的觀點來看待社會,把社會區分為"機械團結"的社會和「有機團結」的社會。前者指古代社會,在這種社會裡不同的個人可以互相替代;後者指工業社會,在這種社會裡勞動分工導致了不同個人之間的差異。無論何種社會,起決定作用的都是「集體意識」或「共同意識」,個人因為具有這種意識而服從於社會。在機械團結的社會裡,集體意識符號化為「刑事法」,以統一社會成員的行動;在有機團結的社會裡,集體意識符號化為「合作法」,以使社會成員協調一致。在迪爾凱姆的理論中,人的行動是由人的社會性決定的,而社會實際上是一個信仰體系,一個精神的或道德的實體。[1]
迪爾凱姆的理論直接地影響了英國人類學中的功能主義和法國人類學中的結構主義,並進而通過美國社會學家T.帕森斯的理論,尤其是他的結構功能主義而影響到當代社會學理論。結構功能主義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種社會唯實論。它認為,社會是由一些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部分(子系統)構成的系統,在該系統中各個子系統都執行各自的功能,使社會系統(廣義的,包括人格系統、社會系統和文化系統)得以存在和發展。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出現的一些宏觀社會學理論如衝突理論、「新馬克思主義」中也有社會唯實論成分。社會唯實論與社會學中的有機論、整體論、集體主義、宏觀理論大體上是一致的。與社會唯實論相對立的是社會唯名論。[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