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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院

社会福利院

中文名: 社会福利院

主要任务: 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属 性: 社会公益事业

工作方针: 养、治、教并举

针对人群: “三无”老人,孤残儿童、弃婴

主管部门: 各地民政局的社会福利科

社会福利院,是指提供生活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机构。主要收养因年老、疾病、生理心理缺陷而丧失劳动能力,出现生活困难的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美发达国家政府广泛承担起社会福利的责任,兴办了各种社会福利院。在中国,福利院采取养老为主的方针,注意安排好老年人的吃穿住,解决其温饱问题;关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通过适当的劳动、思想教育、文娱活动和康复治疗,使老年人身心健康,安度晚年。[1]


目录

概况

福利院是一项需要支持和奉献的社会公益事业,这里有一群需要阳光和爱心的群体。


福利院在为孤寡残幼服务中需要募集更多的人力智力物力和社会资金为老人孩子兴建项目和设施,我们期待医疗、康复、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士,把国内外先进的理念、康复器材与手段请进来,福利院资金来源除政府投入、给予信息资源、政策支持外,还包括国内外社会各界、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及国际友人团体的捐赠与赞助,各类组织、团体举办的募捐、义捐,义卖等慈善活动的慈善资金、慈善资金的利息收入等。


福利院在使用捐赠款物时,管理公开透明,使用公正公平,程序规范,充分体现捐赠者的意愿,严格执行捐赠款物使用管理规定,定期向捐赠人、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和向社会公布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按照有关法规对独家捐助的专项基金可拥有基金的冠名权,独家捐助的项目可印制企业的广告或公益性广告,对捐助资金超过工程总额50%可冠其名称,对捐赠额较大的项目予以署名立传,允 许以个人家族名义冠名。对组织和个人捐助1万元以上的,在捐资芳名录或项目显着位置作永久性标记,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和组织、呈报 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予以表彰。


社会功能

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一个成员之间能够真正彼此关心,互相支持的社会,一个真正能够关注弱者,救助弱者的社会,才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也只有这样,才能说这个社会不仅发展了,而且也文明了。社会福利院努力营造发展慈善事业的良好的社会氛围,在院内外积极引导、倡导和有效的组织协调,增强全社会的现代慈善意识,使慈善意识在人们的脑海中扎下根来,成为人们的一种自觉行动。福利院里的老人孤残儿童无数次得到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帮助,众志成城,滴水汇川,来自海内外四面八方的无私奉献和爱心浇注,把阳光雨露撒进老人孩子们的心田,一颗颗真诚的心,一份份无私的爱都将永载爱心碑。


主管部门

社会福利院的主管部门是各地民政局的社会福利科, 由该科负责审查办院资格及日常监管。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