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群體
社會群體 |
社會群體 簡稱"社群",是人們通過一定的社會關係結合起來進行活動的共同體。社會群體是構成社會的基本單位之一。每一群體具體體現了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整個社會之間的某些特定的相互關係。廣義指一切通過持續的社會互動或社會關係結合起來進行共同活動,並有着共同利益的人類集合體;狹義指由持續的社會交往聯繫起來的具有共同利益的人群。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社會群體 [1]
解釋 社會關係結合起來進行活動的集體
本質 在於其內部具有一定的結構
成員關係 身份便結成特定的社會關係
簡稱 社群
類型 初級群體和次級群體
涵義
社會群體的本質在於其內部具有一定的結構,即由規範、地位和角色所構成的社會關係體系。
應當注意的是,並非所有人群集合體都是社會學意義上的群體。如劇場裡的觀眾、公園裡的遊客、商場裡的顧客等,他們雖然是在同一時間出現在同一地點的一群人,但不是社會群體。
同樣一類人,他們之間如果不發生社會互動,不進行密切的社會交往,就不能稱作社會群體。相反,如果同齡人之間、同職業的人之間發生了穩定的、相當密切的交往活動,產生了有別於其它類型人的社會共同體,這種統計學上的群體也就成了社會學意義上的群體。
不同概念
觀點1
第一種觀點認為,社會群體是一個廣義的概念,指處於包括家庭、鄉村、城市、政黨、國家乃至人類各種不同類型的社會結合。南斯拉夫社會學界有類似的看法。他們把社會群體區分為局部性社會群體和整體性社會群體,後者所指的就是屬於廣義的社會群體,如原始人群、氏族公社、部落以及民族和人類。關於社會群體廣義的觀點可以追溯到德國早期社會學家F.滕尼斯。他在1887年出版的《社區和社會》(《Gemeinschaft and Gesellschaft》,又譯《公社和社會》)一書中,依照群體形成的基礎將社會群體分作兩種類型,一種類型叫公社,一種類型叫社會。前者是指具有共同習俗和價值觀念的同質人口所自發形成的、關係密切、富有人情味的社會組合方式,如氏族公社、家庭、宗教團體等;後者是指由契約關係和理性意識形成的社會組合,如各種社會集團直至國家。滕尼斯所稱的"社會"一詞是一種廣義的社會群體。
觀點2
第二種觀點認為,社會群體僅僅是指人際關係親密的初級群體或小群體,如家庭、鄰里、朋友群體等。當前西方社會學界有不少人持這種看法。這種初級群體或小群體的觀點,實際上是根據美國早期社會學家C.H.庫利關於初級群體(primary group,也譯為基本群體或首屬群體)的概念提出來的。庫利在《社會組織》(1909)一書中,從研究人的早期社會化出發,提出初級群體的概念,即初級群體是指成員間有面對面的交往與合作的群體。初級社會群體的典型是家庭、兒童遊戲群體和鄰居,它們對個人的社會性和個人的理想的形成是基本的,庫利認為這些群體是產生人類合作及友誼的土壤,是培育人類友好和同情心的園地。後來的一些社會學家從這一研究成果出發,形成了視社會群體為初級群體或小群體的觀點。
觀點3
第三種觀點既不同意將社會群體這一概念的定義定得過於寬泛,也不贊成將它的定義定得過於狹小,即不能將社會群體完全等同於小群體。中國社會學界多數人持這種觀點。認為社會群體是指人們通過互動而形成的、由某種社會關係連結起來的共同體。
基本特徵
社會互動
社會群體是以一定的社會關係為紐帶的個人的集合體。群體成員間保持着經常性的互動關係。社會群體中的人際關係以彼此了解為紐帶,並以一定的利益和感情關係為基礎,轉瞬即逝的互動不能形成社會群體,群體互動關係的形成與發展需要一定時間的交往。
成員關係
群體一旦形成,便有着相應的成員身份,這些身份便結成特定的社會關係。這種社會關係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相當明確,另一則相對模糊。如家庭中的成員關係,便是相當明確的。家庭成員通常是由父母及子女組成,他們之間存在的夫妻關係、父子關係、母子關係、兄弟姐妹關係都是明確的,不能隨意混淆。在相對鬆散的群體中,也存在着成員身份。如有着相同愛好,並經常在一起活動的人,大家能夠被此接受,而對於不認識的人則不願意接受他們參加自己的活動。這就是成員身份的一種表現,在這種模糊的成員關係中,成員之間的關係不確定,但是相對穩定。
行為規範
在群體最初形成的時候,可能只有簡單的互相認同關係。隨着群體的發展,往往會在內部形成穩定的交往方式,進而形成一定的公認的規範,用來協調成員的行為,以保證群體的功能得以實現。不論是簡單的、非正規的通過互相信任、彼此接近形成的一些承諾,還是複雜的正規的規章制度,都是群體內部有一定行為規範的表現。
群體意識
群體要求成員在群體活動中保持一致並以此與群體以外成員區分開來,這此獨特的群體活動特徵使成員能夠明確區分群體內成員和群體外成員,並把本群體視為一個整體,形成一致的群體意識。具體說來,群體意識也就是一種群體歸屬感,就是成員認為自己屬於某個群體。這種意識一旦建立起來,群體成員就與群體外的人有了明顯的區別感,對群體有了相應的期望和歸屬意識。
基礎特徵
(1)有明確的成員關係。特定社會群體中的人稱自己為該群體成員,並期望本群體成員做出某種有別於群體外成員的行為。
(2)有持續的相互交往。群體成員之間的關係不是臨時性的,他們保持比較長久的交往。
(3)有一致的群體意識和規範。群體成員在交往過程中,通過心理與行為的相互影響或學習,會產生一些共同的觀念、信仰、價值觀和態度。
(4)有一定的分工協作。有明顯或不明顯的領導與服從的關係,以及伴隨此種關係的內部權威。
(5)有一致行動的能力。在群體意識和群體規範的作用下,社會群體隨時可以產生共同一致的行動。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