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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有化1

私有化是指公有組織或公有財產的所有權人直接或由其代理人越權將公有組織或公有財產以及這些組織或財產的所有權及其派生權利合法或非法地由公有組織或公有財產的全體公民或某一集體所有轉變為個別私人所有的行為及其過程。

目錄

簡介

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法律上看,私有化的實施主體(包括決策主體和具體的轉讓行為的實施)只能是擬進行私有化的全體投資者。因此,全民所有制企業或公共設施的私有化的合法實施主體必須是全體公民,而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私有化的合法主體只能是投資創辦該集體企業的全體投資者集體,合作社的私有化實施主體必須是合作社的全體社員。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只能由這些具有原始投資者地位的所有權人自己決定是否進行的私有化決策才是合法的意願表示,也只有由所有權人自己親自實施(即通過全體投資者共同投票的方式)或通過法定程序委託實施(即通過全體投資者的代表投票的方式)的私有化才是合法的私有化。非法的私有化行為實際上就是當權者利用手中的黨權、行政權和管理權進行的搶劫,其行為本身就是犯罪。但是,大量的事實表明,在包括前俄羅斯、中國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在內的社會主義國家倒向資本主義社會制度的私有化運動中,一些打着「市場化」、「改制」、「改革」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等旗幟進行的私有化幾乎都是由其代理人(黨、政府和企業中黨權的官員)越權違法實施的搶劫活動,是地地道道的犯罪。私有化的過程應該是一個符合邏輯、符合理性原則、符合法理和符合法定程序的,即從是否進行私有化的決策開始到怎樣進行私有化的每一個具體步驟都應該是合理的、合法的,並能夠得到擬進行私有化的企業的全體(至少應是絕大多數)投 留着否定非法私有化的一切行為和私有化結果以及依法恢復企業組織、收回公有企業的原有財產的權利-按照馬克思的話來概括就是「剝奪剝奪者」。

評價

組織在所有權制度安排上是公有制還是私有制主要決定着這樣兩個方面的基本重大問題:一是組織是否可以通過公有制或私有制這樣兩種截然不同的所有制來實現社會正義?二是組織是否可以通過公有制或私有制這樣兩種完全相反的所有制來實現社會效率?此兩個問題實際上最終還是一個問題,即人類通過組織的建立怎樣才能使整個社會的達到生活質量的最大化?有人認為,人類的生活質量可能與所有制沒有關係。但是,我們的研究發現,人類生活的幾乎每一個方面都與各種社會組織的所有制存在着密切的關係─所有制決定着人類生活質量的最大化,即不同的組織所有權制度安排意味着人們通過該組織實現的生活質量是不同的。因此,尋找一種能夠實現人類生活質量最大化的所有權制度安排對於人類社會而言竟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這也正是人類歷史上幾乎所有的思想家都特別關注所有制問題的重要原因。在所有制這一關鍵問題上,中國改革開放的官方思想和主流思想主張「不爭論」,同時「不爭論」被認為是解決一切問題的「快刀」。但是,「不爭論」背後所隱含的潛台詞就是不承認所有制問題是社會正義實現的前提,同時也是迴避或不敢正視所有制問題所隱含的深層矛盾。而「不爭論」本身還意味着否定了馬克思主義經典學術思想所主張的社會主義所有制的基本特徵就是公有制這樣一個重大社會主義的前提條件問題,同時也意味着對公有制本身所能夠實現社會正義這一公有制的根本性質的否定。在西方主義6者(主要美國主義7者)的行政倡導和主流學術思想的倡導下,否定社會主義公有製成為一種沒有思想的時髦,而堅持社會主義公有制也被認為是「思想僵化」—人類問題在缺乏智慧的時候人們往往只能給對方戴上頂大帽子來顯示自己的權威,實際上就是話語霸權上的淫威,後面正是理屈詞窮。而從實質上看,社會主義公有制在中國社會西方化浪潮中被主流思想和當權者否定的背後實際上正是一部分當權者與全體人民爭奪那些屬於人民共同所有的巨額財富。因此,公有經濟組織轉變為私有經濟組織就是組織制度的根本性質的轉變,它意味着社會正義本身已經從意識形態到社會實踐上被徹底否定了。[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