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葉事件
事件經過
2002年7月5日、札幌市內飲食店的經營者W(40歲)因攜帶興奮劑主動向札幌北署投案。興奮劑約有0.12克,事主涉嫌違反興奮劑取締法(持有)被捕。
W的指證中,生活安全特別搜查隊班長稻葉圭昭警部不僅使用興奮劑,並且持有大量興奮劑。指證的對象並非為札幌北署的警察官,札幌地方裁判所檢察官前往拘留訊問。
北海道警察局藥物對策科在7月10日上午,對執勤中的稻葉進行了尿檢,興奮劑反應呈陽性,當日下午以涉嫌違反興奮劑取締法(使用)逮捕 。在北海道警察中,這是首次出現現任警官因藥物使用被逮捕 。北海道警察局於7月12日給予稻葉停職處分 。法庭上指證稻葉自2000年秋起,因與上級矛盾壓力過大,開始使用興奮劑 。
隨後北海道警察局藥物對策科於7月18日搜查稻葉以本人名義在札幌市中心租賃的公寓時,發現俄羅斯產PSM手槍一支與塑料袋裝興奮劑0.44克。對策科於7月31日以涉嫌違反槍刀法(不法持有)與興奮劑取締法(持有)再次對稻葉實施逮捕 。同日,札幌市地方檢察廳以涉嫌興奮劑取締法(使用)起訴稻葉 。
藥物對策科於7月23日,在市中心稻葉自己的公寓進行室內搜查時,發現興奮劑92.9克。斷定為走私販賣後,8月21日,稻葉因涉嫌違反興奮劑取締法(以營利為目的持有)再次被捕。最終裁判認定走私販毒所獲利潤大約超過2000萬日元。
札幌地檢於9月11日,以涉嫌違反興奮劑取締法(持有)以及槍刀法(持有)對稻葉追加起訴 。
10月17日,包括稻葉在內的槍支對策課的四名搜查員,以涉嫌偽證等其他罪名被要求文件送檢 。
這是1997年11月14日小樽市內俄羅斯船員涉嫌非法攜實彈槍械被捕,判決有罪的事件後,逮捕現場雖然存在協助搜查的巴基斯坦人,但依照K警視的指示並未記錄在搜查文件中,隨後的公審中也並未提交的偽證嫌疑。公審中俄羅斯人的辯護方提出「被告是應邀用槍支交換二手車而攜帶,釣魚執法本身違法」的主張被駁回,判處2年徒刑。稻葉事件事發時已經出獄並歸國。
提交送檢的有稻葉、元釧本生活安全課長K警視(於7月自殺)、北海道警察局外事科指導官N警視(51歲,時任北海道本部槍支對策課長輔佐)、釧路署生活安全科系長C警部補(43歲,時任北海道本部槍支對策課主任)。當時的槍支對策課長與副手(同為警視)並未參與。
12月27日,札幌地檢起訴稻葉涉嫌偽造公文並使用、N涉嫌偽造文書並使用、C涉嫌偽造文書並使用,均緩期起訴。由於嫌疑人K死亡不予起訴。札幌地檢認定這是合法的潛入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