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英语: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一般是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级别的联邦法院,为美国三权继总统、国会后最为重要的一环。根据1789年《美国宪法第三条》[1]的规定,最高法院对所有联邦法院、州法院和涉及联邦法律问题的诉讼案件具有最终(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是有斟酌决定权的)上诉管辖权,以及对小范围案件的具有初审管辖权。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中,最高法院通常是包括《美国宪法》在内的联邦法律的最终解释者,但仅在具有管辖权的案件范围内。法院不享有判定政治问题的权力;政治问题的执法机关是行政机关,而不是政府的司法部门。
根据联邦法规,法院通常由一位首席大法官和八位大法官组成。法官均是由美国总统提名,并且需在美国参议院投票通过后方可任命。一旦获参议院确认任命,法官享有终身任期,他们就无需再服从其原先的政党、总统、参议院的意志来审判。法官保留他们的职位直到去世、辞职、退休或弹劾(不过至今未出现法官被罢免的情况)。在现代话语中,法官通常分为倾向保守派,温和派或自由派的法律哲学和司法解释。每位法官都有一票投票权,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近期有很多案件得到全票通过,但最受人瞩目的裁定不过一票之差(五比四),因为这些判决透露了法官的政治思想信仰及背后的哲学或政治类比。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华盛顿美国最高法院大楼办公。
最高法院有时会俗称为SCOTUS(美国最高法院的首字母缩写),类似于其他首字母的缩略词,如POTUS(美国总统)。
目录
历史
根据《美国宪法》,最高法院于1789年批准成立。最高法院的权力在《美国宪法》第三条中有详细规定。最高法院是唯一根据《美国宪法》专门设立的法院,而其他法院则由国会设立。国会可把最高法官头衔称呼作“大法官”(Justice),与下级法院法官(Judge)作区别。
最高法院于1790年2月2日首次召开会议,并在会议上确定了六位法官职位中的五位法官人选。据历史学家弗格斯·博尔德维奇,在最高法院的第一次会议上:“最高法院首次会议在布朗街皇家交流大楼举行,该大楼距离联邦大厅只有几步之遥。这个象征性的时刻孕育了共和国的承诺以及见证了这个新国家机构的诞生,其未来的权力诚然只存在于一些远见卓识的美国人的想象中。首席大法官杰伊和三名大法官,来自马萨诸塞州的威廉·库欣宾夕法尼亚州的詹姆斯·威尔逊和弗吉尼亚州的布莱尔约翰·布莱尔头戴假发,身着官服威严地坐在一大批观众面前并等待着有些事情发生。什么事情都没有发生,因为无案可审。闲着一周,他们休会到九月,然后各回各家了”。
第六名成员詹姆斯·伊雷德尔直到1790年5月12日才得以确认。由于全席法院只有6名大法官,因此所有判决都是经过多数也就是三分之二的表决(四对二的投票表决)而做出决定。然而,从1789年法定的四名法官人数开始,国会一直准许法院少于正式成员做出表决[2]。
视频
美国最高法院 相关视频
参考文献
- ↑ 《美国宪法》(中英文1789年) ,豆丁网,2012-04-23
- ↑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早期历史研究 ,安徽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