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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稅是中國專有名詞。

世界三大漢語詞典分別是中國大陸的《 漢語大詞典[1]》(共13冊,5.6萬詞條,37萬單詞)、中國台灣的《 中文大辭典 》(共10冊,5萬詞條,40萬單詞)以及日本的《 大漢和辭典 》(共13冊,4.9萬詞條,40萬單詞)。漢字是記錄漢語的文字[2],它已有六千年左右的歷史,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

目錄

名詞解釋

耕地占用稅是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占用耕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適用稅額一次性徵收的稅種。

按照稅收分類屬性,耕地占用稅屬於行為稅,是對單位和個人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和其他農用地的行為徵收的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

耕地占用稅是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特定性、一次性、限制性等不同於其他稅收的特點。

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占用耕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占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所稱耕地,是指用於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耕地占用稅的計稅依據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徵收,應納稅額為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平方米)乘以適用稅額。

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對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規定如下,

第四條,耕地占用稅的稅額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過一畝的地區(以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過一畝但不超過二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過二畝但不超過三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過三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區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人均耕地面積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在前款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平均水平,不得低於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表》規定的平均稅額。

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表

第五條,在人均耕地低於零點五畝的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適當提高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過本法第四條第二款確定的適用稅額的百分之五十。具體適用稅額按照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確定。

第六條,占用基本農田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或者第五條確定的當地適用稅額,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徵收。

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第十條規定,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占用耕地手續的書面通知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憑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文件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

耕地占用稅的減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對減免耕地占用稅的規定如下:

第七條,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占用耕地,免徵耕地占用稅。

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稅額徵收耕地占用稅。

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徵收耕地占用稅;其中農村居民經批准搬遷,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部分,免徵耕地占用稅。

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自用住宅,免徵耕地占用稅。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定免徵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的其他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依照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免徵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後,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不再屬於免徵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情形的,應當按照當地適用稅額補繳耕地占用稅。

耕地占用稅的相關會計分錄

耕地占用稅屬於企業固定資產價值,企業的耕地占用稅應當直接計入企業的工程成本中,並通過「在建工程」科目進行核算。會計分錄如下:

企業發生耕地占用稅時:

借:在建工程

貸:應交稅費——應交耕地占用稅

企業繳納耕地占用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耕地占用稅

貸:銀行存款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