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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產品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有文化術語。

歷史名詞是歷史上曾出現的事件及事物的名稱[1],例如「禪讓」,傳說古代實行舉薦賢能之人為首領繼承人的一種制度,據文獻記獻:有堯舉舜、舜舉禹[2]、禹先舉皋陶、皋陶死禹又舉益等歷史故事。

目錄

名詞解釋

聯產品是指用同一種原料,經過同一個生產過程,生產出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不同性質和用途的產品,這些產品在經濟上有不同性質和用途的產品,這些產品不僅在經濟上有重要的意義,而且屬於企業生產的主要目的

企業的原材料,經過同一生產過程以後,從中分離出各種聯產品。而聯產品分離這個點稱為分離點。分離點前發生的成本稱為聯合成本或共同成本,分離以後有的可直接銷售,有的需要進一步加工後再銷售。而進一步加工的成本稱之為可歸屬成本。

聯產品的主要特徵

聯產品的主要特徵如下:

1、聯產品都是企業的主要產品,是企業生產活動的主要目標。

2、聯產品的銷售價格較高,對企業收入有較大貢獻。

3、要生產一種產品,通常要生產所有聯產品,其種類一般分為補充聯產品和代用聯產品。

聯產品和副產品的區別

儘管聯產品有明顯的特點,但它與副產品的區分實際上並不固定,而是隨時間或地點等因素髮生改變。副產品,是指在同一生產過程中,使用同種原料,在生產主要產品的同時附帶生產出來的非主要產品。

聯產品和副產品成本計算有所不同:

1、聯產品成本的計算如下:

聯合成本分配率=待分配聯合成本÷各聯產品分配標準合計

某聯產品應分配聯合成本=分配率×該聯產品分配標準

聯產品具體分配方法包括售價法、可變現淨值法、實物數量法。其中,售價法又稱「相對銷售價格分配法」。在此方法下,聯合成本是以分離點上每種產品的銷售價格為比例進行分配的。採用這種方法,要求每種產品在分離點時的銷售價格能夠可靠地計量。可變現淨值法,是指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以估計售價減去估計完工成本以及銷售必需的估計費用後的價值。採用實物數量法時,聯合成本是以產品的實物數量為基礎分配的。這裡的」實物數量「可以是數量、重量。實物數量法通常適用於所生產的產品的價格很不穩定或無法直接確定。

2、副產品成本計算如下

先採用簡化方法確定其成本(如預先規定的固定單價確定成本),然後從總成本中扣除,其餘額就是主產品的成本。公式為:主產品成本=總成本-副產品成本

術語解釋

聯合成本是與可分成本相對立的成本,是指在未分離前的聯產品生產過程中發生的,應由所有聯產品共同負擔的成本。

共同成本是與專屬成本相對立的成本,是指為多種產品的生產或為多個部門的設置而發生的,應由這些產品或這些部門共同負擔的成本。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