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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原圖鏈接來自 搜狐 的圖片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英語: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首字母縮略字:UNCLOS)指聯合國曾召開的三次海洋法會議,以及1982年第三次會議所決議的海洋法公約(LOS)。由於英語中的「Convention」同指「會議」與「公約」,所以此一詞彙可以同指該公約本文,以及總稱三次會議的內容。不過在中文語境中,「海洋法公約」一般是指1982年的決議條文。

海洋法公約與相關會議的行政管理為其秘書處,設置於聯合國海洋事務與海洋法總署(英語:United Nations Division for Ocean Affairs and the Law of the Sea)。

關于海洋法公約的重要性,可以參考韓國日本關於獨島竹島的爭議;中國大陸與韓國關於蘇岩離於島的爭議;中國與日本關於釣魚島的爭議、中華民國台灣地區與日本關於沖之鳥礁海域爭議、以及南中國海東南亞國家聯盟多個國家與中國及東盟內部對多個小島歸屬的爭議,多國均無視該海洋公約,或對內部之定義充滿意見。值得注意的是美國雖然簽署了該公約(並非正式的公約整體,指美國政府認為應遵守公約),但並未批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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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流

海洋法會議與公約的出現,是由於西方強權擴張後,傳統公海自由航行原則不敷使用。公海自由航行來自荷蘭海軍艦炮的射程,從陸地起算三海里之外算是公海。惟20世紀中期以後,各大國為保護海上礦藏、漁場並控制污染、劃分責任歸屬,傳統公海概念已不敷使用。國際聯盟曾在1930年召開會議對此討論,卻沒有結果。美國首先由杜魯門在1945年宣布,美國領海的管轄延伸至其大陸架,打破了傳統公海的認定原則。緊接着,眾多國家延伸了領海到12海里或200海里不等。到了1967年,只剩下22國沿用3海里的早期規定。有66國宣告了12海里領海,而有8國宣告200海里管轄。到2006年,僅剩新加坡約旦繼續使用3海里的規定[2]

一個特殊案例可以說明早年海上管轄的混亂與弔詭:早年當英國奉行3海里政策時,有人在1967年占據了其外海以往海軍廢棄的一座堡壘,宣稱成立國家西蘭公國。曾有英國只航行經過,遭「公國」人射擊。英國法院認為,該處在3海里外,已屬公海。但後來該公國(人口五人)發生「政變」,英國稱無權干涉。英國直到1987年才將領海依公約擴充至12海里,而「西蘭公國」也聲稱有12海里主權,英國雖可依據「大陸架」原則主張該區,卻為避免法律問題而使西蘭公國存在至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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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