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維和行動
聯合國維和行動 |
中文名: 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 類 型: 一個重要手段 |
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是國際社會可以支配使用的一個重要手段,目的是促進國際和平與安全。1988年,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榮獲諾貝爾和平獎,維持和平的作用自此得到公認。[1]
目錄
主要任務
人員組成
參加聯合國維和行動的人員包括軍事人員和文職人員,除少數由聯合國從其公務員隊伍中選派或從衝突地區就地聘用外,主要由聯合國成員國政府應聯合國秘書長的請求提供。由成員國政府提供給聯合國使用的維和人員歸聯合國統一指揮,但成員國政府有權按一定的程序撤回其維和人員。
產生髮展
維和行動由聯合國首創,其早期形式為聯合國軍事觀察團,成立的標誌是1948年6月安理會派往巴勒斯坦地區的聯合國停戰監督組織。1956年第二次中東戰爭爆發後,聯合國又向埃及的西奈半島派遣了聯合國緊急部隊,成為聯合國第一支維和部隊。聯合國於1960年7月~1964年6月實施的聯合國剛果行動,使聯合國維和行動第一次遭受重大挫折,幾近失去成員國的支持。自此,聯合國維和行動一度陷入低谷, 在1967年7月~1973年9月間聯合國沒有開展新的維和行動。1973年爆發的第四次中東戰爭使聯合國維和行動獲得新生。美國和蘇聯為向這場戰爭中各自的盟友表示支持,下令各自的戰略部隊處於戒備狀態,局勢極為緊張。儘管美蘇雙方均不願看到一場核大戰的爆發,但都不願從強硬的立場上後退。為打破僵局,聯合國維和行動再次被推上前台。1973年10月和1974年6月,聯合國分別向西奈半島和戈蘭高地派 遣了聯合國第二期緊急部隊和聯合國脫離接觸觀察員部隊。隨後,聯合國又於1978年3月部署了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儘管聯合國維 和行動得以恢復,但由於美、蘇爭霸的基本態勢未變,在隨後的10年裡,聯合國維和行動再次陷入低谷。在1948~1988年的40年裡,聯合國部署的維和行動僅有16項。冷戰結束後,大國關係得到改善,相互間的合作得到加強。聯合國維和行動獲得了快速發展。1989~1993年間,聯合國就實施了15項維和行動,幾乎是前40年的總和。這一時期,聯合國既有在納米比亞、柬埔寨和莫桑比克等地獲得的巨大成功,也有在索馬里和前南斯拉夫等地的嚴重失敗。世紀之交,聯合國維和行動重新走上快速發展的道路。截至2016年12月,聯合國共計在世界各地的衝突地區部署了69項維和行動。冷戰結束後,聯合國維和行動的職能發生了質的變化。除傳統的軍事職能外,增加了組織和監督選舉等政治職能;協助司法改革、培訓警察和開展執法等法治職能;協調經濟重建工作等經濟職能;監督人權、難民安置和人道主義援助等社會職能;臨時行政等管理職能。即使是軍事職能,也在監督停火、監督撤軍等基礎上增加了解除武裝、復員部隊和重新安置等新的內容。通常將1988年以前的聯合國維和行動稱為第一代維和行動,即傳統型維和行動,而將此後的聯合國維和行動稱為第二代維和行動,即複合型維和行動。聯合國的維和行動正在由「維持」和平向包括防止衝突、促進和平、維持和平和建設和平在內的一體化方向轉變,故又被統稱為「和平行動」。中國支持並積極參加符合《聯合國憲章》精神的維和行動。1989年,中國向聯合國納米比亞過渡時期援助團派遣選舉監督人員,標誌着中國參加聯合國維和行動的開始。1990年,中國軍隊向聯合國停戰監督組織派遣5名軍事觀察員,首次參加聯合 國維和行動。截至2016年12月,中國軍隊共參加24項聯合國維和行動,累計派出官兵3.3萬人次,有13名維和軍人在執行任務中犧牲。中 國的貢獻為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發揮了積極作用。
根本原則
在長期的實踐中,聯合國逐漸形成了一整套指導聯合國維和行動的根本原則。主要有:①合法性原則。聯合國維和行動必須符合《聯合國憲章》的精神和國際法的原則,並得到聯合國安理會的授權和聯合國會員國的廣泛參與。②同意原則。聯合國維和行動在部署前,必須首先取得衝突各方同意。③公正性原則。聯合國維和人員在履行維和使命時必須公正對待衝突各方。④非武力原則。聯合國維和部隊除自衛外,不得使用武力來達到維持和平的目的。⑤統一原則。組成聯合國維和特派團的各國分遣隊必須接受聯合國的統一指揮。這些原則是聯合國維和行動區別於傳統軍事行動的主要特徵,也是聯合國維和行動取得成功並健康發展的根本保證。
行動指揮
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安理會對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負有主要責任。這一規定確立了安理會對聯合國維和行動的決策地位。聯合國維和行動的啟動、續延和終止,都須由安理會決定。聯合國秘書長負責對維和行動實施指揮與控制。聯合國維和行動的日常運作由聯合國維和行動部負責,維和行動部通過主管維和事務的副秘書長向秘書長報告工作。因此,在聯合國總部,「安理會―秘書長―維和部」形成了維和行動的指揮鏈。聯合國的戰地維和行動(即分布在世界各地的聯合國維和特派團)通常為三級指揮體系。第一級為維和特派團總部,由軍事、警察、民事和行政管理等職能部門組成。特派團團長通常由聯合國秘書長特別代表擔任,負責對特派團各職能部門進行總體協調與管理。第二級為戰區司令部,其機構設置與特派團總部相仿。第三級為戰區司令部直接指揮的下屬基層單位。在維和特派團的各職能部門中,軍事部門的指揮體系最為獨特,它由部隊司令部、戰區司令部和分遣隊(或觀察員隊)組成。部隊司令部通常由一名少將或中將任司令,下轄人事、情報、作戰和後勤等處;戰區司令部通常由一名上校任司令,下轄人事、情報、作戰和後勤等科;各個戰區又下轄數量不等的分遣隊或觀察員隊。
基本類型
聯合國維和行動有四大基本類型:①維持停火、隔離交戰方部隊。這類維和行動始於冷戰時期,是冷戰時期的主要維和類型。維和行動在衝突各方簽訂的停火(或停戰)協議基礎上開展工作。執行維持停火(或停戰)任務的主要是聯合國軍事觀察員。他們晝夜觀察停火線兩側的軍事形勢,並將任何違反停火(或停戰)協議的事件向聯合國報告,從而達到監督和維持停火的目的。執行隔離交戰方部隊任務的是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他們在交戰前線建立非軍事區或緩衝區,從而達到使交戰方部隊脫離接觸的目的。其典型代表是部署於以色列與其阿拉伯鄰國之間的幾項聯合國維和行動。②預防性部署。由可能發生衝突的國家提出請求,聯合國將維和部隊或軍事觀察員部署於可能爆發衝突的地區,以防止衝突的發生或其他地區的衝突向本地區蔓延。預防性部署部隊採取與第一類維和行動相同或相似的維和方式。這一類聯合國維和行動只出現過一次,即1995年3月~1999年2月部署於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的聯合國預防性部署部隊。③執行全面和平協議。這一類型的聯合國維和行動始於冷戰結束前夕,是冷戰後的主要維和類型。維和行動在衝突方所簽訂的全面和平協議基礎上開展工作,其履行的職能不僅包括傳統的維持停火和隔離交戰方部隊,還包括臨時行政、組織或監督選舉、解除武裝、復員部隊、安置難民、監督人權和經濟重建等廣泛內容。聯合國在納米比亞、柬埔寨和東帝汶等地區的維和行動是其典型代表。④建設和平行動。聯合國大規模維持和平行動結束後,仍將保留精幹的辦事機構和人員,繼續從事經濟重建、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其典型代表如聯合國東帝汶支助團、聯合國塞拉利昂辦事處等。
發展趨勢
聯合國維和行動顯示出一些明顯的發展趨勢:①維和行動已經不再是單純的「維持」和平行動,維持和平與預防性外交、促進和平和建設和平的各種努力將整合為一,彼此之間的界限將越來越模糊,「維和行動」將被「和平行動」所取代。②隨着暴力衝突的日益國內化、衝突派別的多樣化以及國際社會對人權的日益重視,維和行動中建立的同意、公正和非武力等原則將受到更大的挑戰。「強制」維和和人道主義干預可能會增多。③由區域性組織、自願國家聯盟實施的維和行動將日益增多,非政府組織作用增大,發揮的作用有擴大趨勢,但聯合國在維和行動中的主導地位仍將保持,聯合國與其他國際組織在維和方面將呈現競爭與合作並存的局面。
參考來源
- ↑ 為聯合國維和行動貢獻中國力量中國軍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