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制国家
联邦又称联邦制国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州、省、邦、共和国等) 根据联邦宪法组成的国家。联邦是复合国中最主要的形式,世界上许多国家,如瑞士、俄罗斯、美国、加拿大、德国、印度等,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国家有自己的宪法,并设立联邦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对联邦成员及其人民直接行使权力; 根据联邦宪法划分联邦与其成员之间的权限,联邦成员各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在管理内部事务方面有较大的自主权; 联邦所有成员的公民具有联邦的统一国籍; 联邦本身是统一的国际法主体,外交权一般由联邦政府统一行使,联邦成员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联邦(英语:Commonwealth)是构成有机整体的政治单元,通常由原先的独立单元所组成,这些单元已将其主要权力交给整体政府,它可能是其中一个单元的政府或者是新成立的政府。该词用法接近拉丁文“条约”的意义,是一种建立在忠诚基础上的关系。[1]
目录
基本信息
国内许多研究外国政府制度的学者往往将单一制国家和联邦制国家混为一谈,这实在是出于本土成见的一种严重误解。从性质和功能上说,单一制国家的地方政府是实现全国政府目标的手臂,联邦制国家各构成单位政府却并非如此。根据联邦制原则,全国政府与构成单位政府并不是核心与边缘、上级与下级的关系,而是具有不同权力、职能范围的政府之间的关系。它们彼此独立,权力都有限制。各构成单位也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因为它们与联邦在不同范围内分别行使统治权。当然,它们也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独立、主权国家。并且,联邦是全体人民建构的永久性共同体,是任何构成单位或群体无权随意取消的主权国家。
历史沿革
现今世界上的联邦国家,多数是在原来就存在的小型共和政治体基础上联合而成,也有的是通过政治改革将以前的单一制国家解构或者说重组成联邦共和国。而联邦制就起源于过去的小共和国为增强军事力量和谋求共同发展的深切需要,它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同盟,甚至遥远的《圣经》时代。 特点编辑 语音 (一)国家具有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各联邦组成单位也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这些机关与中央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二)国家有统一的宪法和基本法律,在此前提下和范围内,各联邦组成单位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 (三)国民既有联邦国籍又有联邦成员的国籍。 (四)联邦是国际政治的主体,外交权属于联邦政府,但在宪法的范围内,联邦成员也可以有一定的对外交往独立性。
联邦制国家有那些
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巴西、加拿大、科摩洛群岛、埃塞俄比亚、德国、印度、马来西亚、墨西哥、密克罗尼西亚、尼日利亚、巴基斯坦、俄罗斯、瑞士、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美国、委内瑞拉。
联邦制国家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各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在。联邦成员国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是单独的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加入联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有如下权利(但不一定全部享有)(1)制宪修法(2)维持区域完整(3)成员有各自的国籍(4)加入和退出的权利。在组成联邦制国家时,联邦成员国把各自权力交予联邦政府,同时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力。联邦宪法明确界定了联邦政府统一行使的权力和各成员国的中央政府所保留的权力,即,联邦的权力是来源于各成员国的参与。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现代联邦制的国家,另外还有德国、印度、巴西、墨西哥等国也实行联邦制。邦联制在现代则一般是指一些国际间的区域组织,如独联体、英联邦、东盟和美洲国家组织等。值得一提的是欧盟,欧盟是当今世界最成功的国家间邦联组织,她越来越表现出超国家组织的倾向,许多人认为欧盟现在更像是一个联邦,而非邦联。邦联还可能存在于某一国家,比如波黑,历史上还有美国南北战争时期的南方邦联,也实行邦联制。原苏联则比较特别,名义上是实行邦联制,而在实际操作上则更多地表现出联邦制甚至是单一制的国家特点[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