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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刑,是一個漢語詞語。指施加於罪犯或犯過者的肉體的懲罰。漢語詞語出《荀子·正論》:「治古無肉刑,而有象刑。」

目錄

基本概念

狹義的肉刑,指括黥(刺面並着墨)、(割鼻)、(斬足)、(割勢)、大辟(即死刑)等五種刑罰。起源於「殺人者死,傷人者創」的原始同態復仇論。至夏商周成為國家常刑,有三典五刑之說,秦及漢初相沿不改。 廣義上的則指死刑以外的其他刑罰。以其侵刻肌膚、殘害人體,故名肉刑。《荀子·正論》:「世俗之為說者曰:治古無肉刑。」所謂「治古」,指的是堯、舜太平盛世。《漢書·刑法志》:「禹承堯、舜之後,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湯、武順而行之者,以俗薄於唐、虞故也。」這是說,肉刑始於夏、商、周三代。漢文帝在位期間,先後廢除了肉刑中的墨、劓、斬左右趾(實即剕刑)和宮刑,被後人譽為「千古之仁政」。自此以後,肉刑一度停廢,但偶有恢復,譬如漢武帝對司馬遷所施宮刑(將男子閹割去勢) 。魏、晉以後,雖屢有恢復肉刑的議論,但終未被採用。當然,使用肉刑的個別事例還是有的。

引證解釋

殘害肉體的刑罰,古指墨、劓、剕、宮等。今泛指對受審者肉體上的處罰。 《史記·扁鵲倉公列傳》:「書聞,上悲其意,此歲中亦除肉刑法。」 張守節正義:「《漢書·刑法志》云: 孝文帝 即位十三年,除肉刑三。」《唐律·名例》:「昔者,三王始用肉刑。」 長孫無忌 等疏:「肉刑:墨、劓、剕、宮、大辟。」 毛澤東《論政策》:「對任何犯人,應堅決廢止肉刑,重證據而不輕信口供。」 駱賓基 《可疑的人》二:「他在古廟裡囚禁的時候,審問了三次,都是在深夜,而且第一次就受了嚴重的肉刑。」[1]

現代解釋

201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公布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自2013年1月1日起與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同步施行。 司法解釋規定,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或者採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違背意願供述的,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

刑罰廢除

公元前167年,漢文帝下詔廢除肉刑,開始進行刑制改革。這就是中國歷史上有名的文帝刑制改革。 刑制改革起源於一次案件,當時齊國的太倉令淳于公犯罪要被處以肉刑,他只有五個女兒,沒有兒子,小女兒緹縈便陪同父親到了京城長安,向文帝上書,說願意去做官奴,以贖父親的肉刑。文帝很感動,讓丞相張蒼和御史大夫馮敬商議改革方案,方案將原來要執行的墨刑、劓刑和斬左、右趾改成笞刑和死刑。 這次改革改變了原來包括肉刑的奴隸制五刑制度,這是奴隸制五刑向封建五刑制過度的開始。不過最初執行的時候,因為換的笞刑數量很多,有的三百,有的五百,結果有的受刑後還是喪了命,有人批評說雖然名義上是減輕刑罰,結果確實殺人更多。景帝即位後,繼續刑制改革,兩次頒布詔書,將肉刑數量大幅度減少,最後,最多的五百減少到了二百。同時,還規定了刑具的長短薄厚,以及受刑的部位,行刑中間不許換人等。但宮刑在這次改革中沒有廢除。 這次刑制改革是中國古代刑制從野蠻時期到文明時期的轉折點,此後,到南北朝時期,肉刑逐漸被廢除,封建五刑制到北齊時出現了雛形,為隋唐封建五刑制的定型奠定了基礎。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