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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罪是个名词术语。

汉字,中国古人智慧的结晶[1]。千百年间,它经历了“甲金篆隶草楷行”的发展[2]。从记录的工具到艺术的载体,它的身上,倾注了无数先人的心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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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所谓背信罪,也就是违背任务罪。这条罪名源于德国和日本,指为他人处理事务,以谋求自己或者第三者利益,或以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为目的,而实行违背其任务的行为,致使委托人的财产受到损失。综观其构成要件,与一般社会上以为只要违背诚信、不守信用,即会成立背信罪之观念有别。

就客观方面,加害人必须有“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义务,也就是说,加害人与本人间需有特定的关系,例如委任关系,加害人有为本人处理事务的义务;此外,行为为“违背其任务之行为”,行为结果为“致生损害于本人之财产或其它利益”。

主观上,行为人需要“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为损害本人之利益”,也就是说行为人需要故意为此犯罪行为,始构成本罪,故本罪不处罚过失犯,若有过失为上述行为者,则应自民法上就其当事人间之法律关系(例如委任关系)处理之。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