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長清(法學家)
人物履歷
1923年畢業於北京朝陽大學專門部法律科,後留學日本東京明治大學高等專攻科學習刑法,1926年畢業。
1927年起前後擔任朝陽大學、中央大學、中央政治學校大學部、燕京大學、華西大學等校教授,講授民法和刑法。
1928-1932年間曾主編《法律評論》。
1928-1936年間歷任南京國民政府法制局二科科長、中央研究院社會科學研究所研究員、立法院民法起草委員會編纂等職。1937-1948年間又歷任湖南和四川省政府委員兼民政廳廳長、國民黨內政部次長、國民黨中央候補委員。
1949年後毅然婉拒去台,辭官回滬,後經張治中將軍介紹入華東司法部干訓班學習。
1956年加入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1957年當選為上海市民革委員會常委及對台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自1960年1月至1988年7月病故時止,一直擔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參事。
人物著作
其著作除上述書外還有《中國民法債編總論》、《中國民法親屬論》、《中國民法繼承論》和《中國刑法總論》等。胡長清先生對中國民法學的主要貢獻已如前述。[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