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壟斷
自然壟斷亦稱「自然寡頭壟斷」。某些產品和服務由單個企業大規模生產經營比多個企業同時生產經營更有效率的現象。如自來水、電力供應,電信、郵政等。由於存在着資源稀缺性和規模經濟效益、範圍經濟效益,使提供單一產品和服務的企業或聯合起來提供多數產品和服務的企業形成一家公司(壟斷)或極少數企業(寡頭壟斷)的概率很高。
目錄
自然壟斷的基本特徵
效率主導性
從自然壟斷的經濟學理論基礎來看,無論是規模經濟還是範圍經濟或者是成本的次可加性,自然壟斷主導取決於經濟效率而不是其它因素。規模經濟意味着生產更多產品時固定成本被逐漸攤薄越來越小,範圍經濟意味着在追加生產相關新產品和服務時進行聯合生產要比單獨生產的成本低,成本次可加性則意味着獨家壟斷經營的總成本小於多家分散經營的成本之和。自然壟斷主導建立在效率目的基礎上並且保障效率的實現。
呈現網絡經濟特徵
綜觀世界各國的自然壟斷存在的行業和產業,如供水、電力、煤氣、熱力供應、電信、鐵路、航空等。我們不難發現採取自然壟斷經營的產業一般具有網絡經濟的特徵即依賴一定的產業網絡為市場提供商品和服務。如果離開這些產業網絡,企業所生產或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是無法流轉到社會消費領域。衡量這些產業網絡作用的最佳指標是網絡上的流量(交通、電力、通訊信號等),而網絡上的流量將隨網絡節點的幾何級數增加。網絡節點數量越多,邊際投資收益越大。
資產具有沉澱性與專用性
由於自然壟斷依賴於網絡經濟為整個市場提供產品和服務,因此企業在經營自然壟斷行業時,將要投入大量的資金進行基礎產業網絡的建設。這些產業網絡形成了大規模的固定資本,它們折舊時間長,變現能力差,從而導致了整個壟斷產業大量的資本沉澱。另外,由於基礎產業網絡占有的資產往往具有相應產業或者行業的專用性,所以資金一旦投入也就很難收回,所形成的企業資產也難以改為其他用途。
產品的日常性
供水、電力、煤氣、熱力供應、電信、鐵路、航空等壟斷行業,他們所提供的產品都是人們的日常生活必須品,具有日常性與必須性的特徵。自然壟斷行業通過它們的網絡觸角將這些日常生活必須資料轉流到千家萬戶去以保持社會生活的穩定與有序。
壟斷和自然壟斷的差別是什麼
兩者不是同一概念。在中國市場上,壟斷可分為自然壟斷和行政壟斷。自然壟斷是指由於市場的自然條件而產生的壟斷,經營這些部門如果進行競爭,則可能導致社會資源的浪費或者市場秩序的混亂。行政壟斷是指藉助於行政權力而造成的壟斷行為。兩者的區別主要有:
產生的原因不同
自然壟斷的產生原因主要在於經濟效率或者效益,而行政性壟斷則是行政機關或者其授權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所造成的。
法律性質不同
自然壟斷由於它存在相當的積極性,大多數國家在立法上給予其豁免肯定它的合法地位。行政性壟斷是我國經濟體制轉軌時期的特殊產物,其本質是借行政權力行市場行為,它違背了依法行政原則,因此是非法的。[1]
影響不同
自然壟斷往往帶來效率經濟增加社會總體福利,而行政性壟斷則不僅容易導致行政腐敗的出現,更會造成市場競爭機制的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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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壟斷行業監管制度與反壟斷法的衝突
自然壟斷行業指那些規模經濟①效益明顯,單獨一個企業能夠比多個企業更有效率地提供全部產出的行業。通常包括電力、電信、航空、郵政、能源等行業。從整個社會的角度看,這些業務的壟斷有利於節約社會資源。但由於具有的規模經濟性、成本弱增性、資本沉澱性、生產運營的網絡性等特點②,使得自然壟斷行業的壟斷性進一步加強,加之自然壟斷行業所固有的弊端,如高價格、低效率、信息不對稱等導致自然壟斷行業所處的領域被認為是典型的市場失靈領域。要解決這類市場失靈問題,行業監管不可或缺。行業監管是專門針對市場不能完全發揮作用的特殊領域的監管,它由獨立的監管機構,以行業法為主要依據,對企業行為直接規制,從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實現有效競爭。其作用與目的一方面在於減少資源浪費和過度的市場進入; 另一方面在抑制壟斷定價,維護消費者利益。相應的,監管的主要內容是根據市場的競爭性程度控制市場進入,防止企業濫用其支配地位,並引導其定價行為,即市場進入監管和價格監管。
而反壟斷法則普遍適用於各個領域,當然也一般適用於自然壟斷行業,由此在限制競爭問題的規制上,反壟斷法與針對特定市場領域的行業監管制度就產生了交叉、重疊,從而引發了如何適用這兩種制度的問題。另外,從兩種制度建立的直接目標和法律任務來看,反壟斷法的直接目標在於促進自由競爭,而監管制度則往往具有限制競爭的效果,因此,行業監管必然與反壟斷法的適用形成一定衝突。從各國規制經驗來看,在自然壟斷行業處於壟斷與競爭並存的現階段,若是過分依賴監管,可能會導致對壟斷規制的不足; 兩種制度並行適用,則可能產生重複規制或對同一案件作出不同裁判的風險;單純反壟斷法規制,則常常因無法掌握足夠的信息而陷入困境。③因此,協調自然壟斷行業監管制度和反壟斷法之間的關係在當前就顯得非常重要。
行業監管制度排他適用模式
行業監管制度排他適用,又稱為除外適用,是指自然壟斷行業內不適用反壟斷法,由行業監管機構適用行業法。這一模式普遍適用於技術落後、整個行業都不具備可競爭性的情況。一方面,國家為了維護壟斷經營狀態,克服壟斷定價等問題在這些行業實行嚴格監管; 另一方面,又將自然壟斷行業整體列入反壟斷法除外適用的範圍。比如美國《克萊頓法》第七條規定了基於美國民航局、聯邦電力委員會等授權完成的交易不受反壟斷法執法機構的審查。但這一模式隨着經濟技術的進步,出現了一些弊端,如因不存在競爭,企業內部甚至整個行業的運行效率低下,虧損嚴重,國家不得不給予巨額補貼以維持其穩定經營;同時相關產品價高質低,消費者的福利損失巨大。於是,當自然壟斷行業的業務具備了可競爭性後,這種模式基本喪失了合理性,只能在不適宜競爭的業務領域內存在。比如美國地面交通委員會( STB) 組織的會議上鐵路運營商達成的合作協議則不適用反壟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