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民
自由民(freedman,或稱freedwoman)是指擁有人身自由、不被別人人身占有的人。奴隸社會中,奴隸以外的居民都屬於自由民,他們享有公民權和財產權。歷史上,自由民的產生通常源於大範圍的廢奴主義運動或者由奴隸主自願放棄擁有權帶來的奴隸解放[1] 。此概念不同於自行逃跑的逃亡奴隸。
目錄
簡介
香港中文大學政治及行政系副教授周保松認為自由人:①身體、意志、思想和行動不受人任意支配,有獨立人格,對生命有感受和追求,各人都是自己主人,不是別人財產或工具;②有理性作出明智判斷和選擇信仰、信念、事業愛情並賦予生命意義,能對選擇負責,非僅由本能支配,能對自我欲望和信念理性評價;③能在道德和政治領域實踐反思認可,可使用道德語言與他人論證和對話,有相應意願去遵從道德要求。「人視自身為自由人」在正常社會環境下,各人都能有自由人的能力;「自由人」是人成為「理性的道德能動者」必要條件,我們視培養、發展和保存自由人能力為人的最高利益。喪失此種能力就難以活出自己想過之有價值人生。
補充
奴隸社會中除奴隸以外的居民的通稱。包括奴隸主、高利貸者、大商人、獨立經營的農民、小手工業者、小商人等。自由民的根本特徵是享有公民權和財產權。自由民中一切不享有政治經濟特權的居民構成自由民的下層即平民,主要包括個體經營的農民、小手工業者、小商人等。自由民可區分為上層和下層,即貴族和平民兩部分。這些農民和手工業者雖然屬於自由民,但他們不能參加政權管理國家大事,在經濟上受奴隸主、高利貸者、大商人的盤剝和壓榨,不僅要給奴隸主國家繳納各種苛捐雜稅,還要服兵役和各種勞役,生活極不穩定,往往貧困破產淪為奴隸或無業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