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南投地方检察署
沿革
台湾日治时期由日本人引进西方法制,台湾总督府曾于1895年10月7日以军事命令发布“台湾总督府法院职制”,设置总督法院及11个支部,中部地区有彰化支部及埔里社支部。
1896年台湾改行民政,台湾总督府于1896年(明治29年)5月1日发布律令第一号《台湾总督府法院条例》,规定掌理民、刑事审判,采三级三审制,设有一高等法院、一覆审法院及十五(一说13)座地方法院,包括台中地方法院、埔里社地方法院、及彰化地方法院等。各法院除设置判官外,同时设置检察官,并无独立之检察机关之设置,判官与检察官均由台湾总督任用。1897年,埔里社地方法院及彰化地方法院先后被废止,该二院之相关案件并由台湾台中地方法院管辖。1898年,改采二级二审制,废除高等法院,仅置三地方法院(台北、台中、台南,地方法院之下另置“出张所”)及一覆审法院。
1919年,采取二级三审制,再次设立高等法院,虽废除覆审法院,但在高等法院设置“上告部”及“覆审部”,地方法院仍仅设于台北、台中及台南,将地方法院出张所改为“地方法院支部”。
1945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代表同盟国接管台湾后,仍由台湾台中地方法院管辖南投。1980年7月1日,院检始分隶。1982年7月增设“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检察署南投检察官办公室”。1994年7月成立“台湾南投地方法院检察署”,并自同年8月1日起受理案件。该署迄今历经九位检察长:陈聪明、朱楠、林朝阳、陈云南、陈荣宗、施良波、杨治宇、朱兆民、朱坤茂,现任检察长为林邦梁。
2018年2月8日,全国检察署正式去掉“法院”二字,直接命名地方检察署。[1]
机关组织
参考文献
- ↑ 陈慰慈. “去法院化” 新北检今更名揭牌. 自由时报. 2018年2月8日.
- ↑ 机关组织.台湾南投地方检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