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湖北省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荆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荆州市委、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市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对外加挂市林业局牌子。
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目录
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1]、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林业、城乡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组织开展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等专项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报告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并指导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措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规划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统筹衔接其他种类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及其生态保护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工作;组织指导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古树名树保护。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组织编制、修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负责组织编制、修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绿道与慢行系统等专项规划。指导编制乡镇、村庄规划。
(十)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负责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与竣工核实。办理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承担国家和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和风景名胜区重大项目建设工程项目选址的前期论证、初审工作。
(十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按照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管理地质勘查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
(十四)组织全市林业产业体系建设,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权益。组织实施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措施。监督实施相关林业产业标准,指导林业产业扶贫等相关工作。
(十五)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审批并监督木材凭证采伐、凭证运输。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应由国家、省、市批准的征、占用林地进行初审。指导各类公益林、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拟订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市级标准。负责国家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设立申报、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监测预警、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指导森林公安工作。
(十八)负责自然资源督察和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对县(市、区)政府落实自然资源、林业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林业、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指导全市自然资源领域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九)负责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工作。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领域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合作与交流。
(二十)承担市相关议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职能转变。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制度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推进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审批事项整合,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林业生态安全。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要会议组织、文电处理、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新闻发布、政务信息、档案管理、政务公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行政效能督察和重点工作督查督办。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重大政策研究和形势分析。负责起草局重要文件文稿。负责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协调自然资源领域调查研究等有关工作。
(二)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绩效考核和干部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工作。负责局党组会议的组织、记录和决议事项的解释、督办工作。按照上级组织部门的规定和干部管理体制与权限的要求,承办管理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领导干部的有关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负责本部门法治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承担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工作。承担办理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行政审批科。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标准化建设。承担按“三集中三到位”要求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各类事项。履行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职能。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咨询、协调办理、公开公示、复查复核等工作。负责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证照发放。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审批涉及的现场勘查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相关科室、市直相关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协调工作。
(五)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科。负责建立全市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专项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全市水、森林、湿地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市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并实施相关制度、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与应用,推动建立不动产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指导监督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重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六)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科。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和报告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负责拟定并指导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落实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指导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落实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负责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相关工作。
(七)国土空间规划科。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负责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承担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工作,组织编制、修改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分区规划,统筹协调各类专项规划。组织划定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协助参与市级乡村振兴规划的编制。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规划编制单位的行业管理。
(八)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组织实施国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耕地、林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指导建设用地预审工作。承担国家和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的论证、初审工作。落实土地征收征用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监督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安置工作。
(九)生态修复科。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和组织实施。管理重点生态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工作。组织开展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飞防飞播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协助审核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的设立、变更、撤销等事项。组织实施推进国土绿化,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指导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耕地保护科。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及占补该项目的立项、验收工作。负责本市土地整治从业机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设施农用地管理。
(十一)森林资源管理科。编制并组织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方案。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监督林地的保护、开发、利用、林木限额采伐和运输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占用使用林地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林业采伐和运输工作。建立、管理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或协调编制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市级标准。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
(十二)交通市政规划科。负责组织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道路交通、绿道与慢行系统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和维护工作。负责组织或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市政设施、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及各类管网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承担本市及各区批准、核准的城市道路、绿道、市政设施、综合管廊及各类管网建设工程项目的前期选址论证、方案审查工作。参与拟订城市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
(十三)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科。负责或会同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中心城区和各功能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备案和维护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市、区)组织编制、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重点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其他责任主体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审查、报批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方案或导则。组织或会同其他部门编制、审查、报批各类涉及城市风貌、夜景亮化、街道家具等专项规划。组织或指导编制、审查、报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承担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矿产管理与地质灾害防治科。贯彻执行矿业权管理政策。监督指导全市矿业权审批登记,依法调处矿业权纠纷。监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地质调查评价、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统计及压覆矿产资源相关管理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执行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治理工作。监督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局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工作。
(十五)测绘地理信息科。拟定全市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计划、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市内基础测绘、地理信息等重大项目,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维护和管理全市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组织全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负责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产品质量、地理信息安全。负责测量标志保护和地图管理,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负责全局信息化和大数据管理工作。承担协调自然资源业务信息化建设。
(十六)湿地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科。指导湿地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评估。在国家和省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组织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及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建设和管理。建立、管理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或协调编制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市级标准。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
(十七)林业产业发展科。负责指导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工作。组织拟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林业产业市级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流转管理和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发展。负责林木种苗行业管理和良种审核、认定工作。监督管理林木种苗的质量监督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
(十八)市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执法监督科)。实施自然资源督察制度,根据授权承担对自然资源、林业、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重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监督县市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查处跨县市违法案件。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土地批后核查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十九)财务与资金运用科。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制度。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监督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离退休干部相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相关学习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组织机关学习活动。
参考文献
- ↑ 湿地是什么?为何要保护湿地?,搜狐,2022-12-15
- ↑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10种活动 ,搜狐,2022-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