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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批准發布以前的標準徵求意見稿、送審稿和報批稿。它是承擔編制標準的單位或個人,根據任務書或工作計劃起草的文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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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決議草案的寫作

1. 與工作文件的區別

  決議草案與工作文件在格式上沒有特定的要求不同,作為正式文件,決議草案有嚴格的寫作規範和用語要求。一份完整的決議草案包括草案標題和草案正文,其中正文又分為序言性條款和行動性條款。

每個委員會的決議草案寫作要求可能略有不同,需要注意。

2. 草案標題 決議草案的標題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委員會(Committee)、議題(Topic)、決議草案編號(Resolution Number,提交後由委員會主席團給出)、以及起草國和附議國的名單(Country List)。

值得注意的是,決議草案的起草國和附議國的國家排名一般並無先後順序,建議中文會場以拼音順序、英文會場以英文單詞首字母順序為序,可以留給主席團一個良好的印象。

3. 草案正文 決議草案的正文由兩部分組成,分別是序言性條款和行動性條款。

1. 序言性條款(Preambulatory Clauses)

序言性條款主要闡述議題的基本情況和影響,陳述議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回顧已採取過的行動(決議、條約、國際行動、發言、見解等),界定相關概念(關鍵詞、問題核心部分等)。

序言性條款的格式,每款以一個動詞開頭。若為中文,則開頭動詞下加下劃線,若為英文,則動詞使用現在分詞形式,斜體。每款以逗號結尾。

序言性條款可以涉及到:聯合國憲章、聯合國在該問題上曾經通過的決議或條約、聯合國秘書長或其它聯合國機構就此問題發表過的言辭、地區或非政府組織對此問題的見解、對此問題大致情況及影響的闡述。

2. 行動性條款(Operative Clauses)

行動性條款部分是整個決議草案的實質性部分,具體列舉了解決問題的措施和建議。

行動性條款的每一款表達一個獨立且完整的想法。以一個動詞開頭,中文開頭動詞下加下劃線,英文開頭動詞使用第三人稱單數,斜體。每款以分號結尾,最後一款結尾處用句號結束全文。

這些條款應該按照正確的邏輯順序予以排列並且用阿拉伯數字進行標註。如果某一款需要更進一步的解釋,可以在該款下分條款逐一說明,格式不變,用英文字母或羅馬數字進行標註。

詞語解釋

拼音:cǎo àn

基本解釋:未正式確定的或只是公布試行的法令、規章、條例等

標準草案

指批准發布以前的標準徵求意見稿、送審稿和報批稿。它是承擔編制標準的單位或個人,根據任務書或工作計劃起草的文稿。

擬成而未經有關機關通過、公布的,或雖經公布而尚在試行的法令、規章、條例等:土地管理法草案|交通管理條例草案。

3標準草案的主要構成有 概述部分(包括封面、目錄、標準名稱、引言、適用範圍);技術內容(包括名詞術語、符號代號品種、規格、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包裝、運輸、貯存等);補充部分(包括附錄等)等。

決議草案

決議草案(Draft Resolution),是「決議案(Resolution)」的草案,簡稱DR,指按照聯合國決議文件格式起草的對討論議題的解決方法,未通過表決的決議。通過即成為合法的國際條例或約定。而決議草案也是模擬聯合國會議的最終結果,因此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工作文件(WP)通過格式和內容上的加工完善就會轉化為決議草案。之所以稱之為草案,是因為必須要在會議最後經過代表們投票通過,它才能成為能夠真正生效的決議。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