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期限
營業期限是指公司存續的有效時間,分為有期限和無期限兩種。有期限又分兩種情形:一是自擬期限,指股東或發起人在章程上載明了營業期限;二是法定期限,指管理機關要求在章程上必須標明的期限;而無期限是法律不強制要求公司表明存續期的一種態度。
目錄
法律意義
一般而言,營業期限的法律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營業期限屆滿是公司解散的法定原因。期限屆滿股東會沒有達成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的決議的,公司進入清算過程,此時的期間是清算期間。對此《公司法》第181條第1項設有明文。 2.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公司法》第75條對此設有明文規定。
詞條解釋
除少數國家外(如法國規定99年,比利時規定30年),包括中國在內的多數國家和地區的公司法不規定營業期限,屬公司自擬行為。
提交文件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權限、委託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4、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營業期限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 5、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1]
認定規則
公司設立過程有諸多的內容和程序制度設計,但其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就是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之重要性不僅表現在它是公司設立過程必備的法律文件,沒有公司章程就不符合公司設立的法定條件,就不能設立成功,還表現在公司章程是公司經營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即使在公司清算過程中,公司章程也是重要的依據。另外,公司章程在某些情況下對沒有參加制定的人也會產生法律約定力,如中國《公司法》第11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公司股東可能是原始的制定公司章程的股東,也有可能是通過繼受方式受讓股權而取得股東身份沒有制定公司章程的股東,而對於受讓股權的股東公司章程對其有約束力,而對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根據《公司法》第217條第1項包括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的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正因為如此,有人認為公司章程與公司之間關係,猶如憲法與國家之關係,它是公司的憲法,具有最高之法律約束力。因此,大多數公司章程都規定公司營業期限,並將其作為一個重要的條款。如此,則對營業期限的認定則不存在問題,根據公司章程之規定加以認定即可。 中國公司法既未規定公司的最長經營期限,又未規定公司章程對營業期限加以規定,如《公司法》第25條第1款規定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8種事項中並沒有包括公司營業期限。(但中外合資經營的有限責任公司中,則明確規定了哪些行業和情況應當約定營業期限,除此之外,可以不約定合營期限。對此,《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期限暫行規定》設有明文。)正因為如此,有的公司章程就不規定營業期限,在此情形下如何認定就會成為一個問題。 在此情形下營業期限的認定,可以根據以下規則進行: 1.如果公司章程對營業期限進行補充規定,則補充規定的營業期限就應成為認定的依據。 2.如果公司章程對營業期限沒有進行補充規定,公司在設立過程中需要向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登記,而公司登記過程中營業期限是法定的登記事項,對此,《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第8項明文規定。 這種法定要求表現在公司設立過程中要填寫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其中包括營業期限,如果公司設立過程中選舉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指定的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在該申請書明確了營業期限,則該營業期限就應當成為認定公司營業期限的依據和標準。在此需要說明的是,此處所說的營業期限是根據登記機關的核定而確定的,並一定是公司章程制定者的意思表示,因此不應認定為營業期限。這種認識有一定的道理,但卻不能成立。誠然公司章程並不必經登記機關核准,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簽訂的章程除外(對此可以參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3條規定。)但是登記機關對公司章程有要求修改的權利,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3條就規定,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修改。 因此,即使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了營業期限,也不一定符合規定。因此,在此情形下,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的經營期限就是公司的營業期限,對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企業經營期限有關問題的答覆》第二條規定,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公司、外商投資企業、聯營企業,應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其營業執照上核定的經營期限(營業期限)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核定的經營期限(營業期限)從事經營活動,其中屬於公司的,應認定為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的,並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或第六十六條予以處理;屬於非公司企業的,視為無照經營,應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一)、(三)項的規定進行處罰。上述企業以外的企業,登記機關核准登記註冊時,一般不核定經營期限,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核定經營期限的,也應按上述原則處理。營業期限的起點就是公司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對此,《公司法》第7條第1款,《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5條設有明文規定。[2]
變更
申報條件 (1)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形成公司營業期限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2)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營業期限變更必須報經批准的,應在登記前報經批准。 提交申報材料要求 1、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複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 2、提交的文件、證件應使用A4紙張,並用鋼筆、毛筆等填寫(書寫),不准使用圓珠筆、鉛筆等不能存檔的書寫工具填寫(書寫); 3、提交複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由公司加蓋公章; 4、公司文件的起草及表格填寫方式可參閱登記機關辦事大廳的相關「參考文本」和「填表示範」式樣。 決定期限 承諾時限為1個工作日(需實質審查依法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