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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傑燊
圖片來自ltn

蔡傑燊(1990年|CatIdx=H蔡),原名為蔡柏威中華民國警察

目錄

家庭

蔡傑燊的妻子和父母都住在臺東縣,並育有一女。

爭議事件

性騷擾同事的老婆

2012年12月1日,蔡柏威約同僚已懷孕的妻子,以假借投資名義出來並襲胸遭到提出告訴;雖然事後由其父親以新臺幣30萬元和解,但警察局內的督察組已主動介入此事件中調查,並將他以強制猥褻罪嫌函送法辦,被害人因和解而撤告檢察官下不起訴處分。和解後蔡柏威竟開始在外到處放話,稱他遭仙人跳使受害者一度動過輕生念頭,幸遭親友勸阻才未釀悲劇。

性侵檢舉民眾

在2015年5月6日,蔡柏威受理一名27歲周姓女子檢舉陳姓藥頭的案件,晚間9時許做完筆錄後假借查案需要取得周姓女子電話且加其為LINE好友,隨即發送「我想說妳可以拍照說這個是跟他拿」、「是否一個人單獨在家」、「妳到家了嗎」等多封訊息。隔日凌晨1時多在周姓女子多次拒絕通話、外出聊天後,以當面談論檢舉案件內容為由透過line通話的方式邀約周姓女子於住處附近之網咖外見面 ,隨後以外面風大、不方便談論檢舉案件內容,要求前往周姓女子住處談論檢舉案件,在進入住處後先是強迫發生性關係不成,改為強逼口交,並將沾上精液的衛生紙放入其自備之塑膠袋後才離開。周姓女子擔心遭騷擾在案發3個月後搬離住處才去報案,督察單位約談蔡員,蔡男聲稱是雙方兩情相悅,但仍依妨害性自主罪嫌移送法辦,並被中和第一分局記2小過、調職汐止分局。因蔡傑燊以100萬元與女方和解,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首度偵辦時,被害人未出庭,而以罪嫌不足為由不起訴。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收到不起訴書後認為案情有疑,將全案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重啟偵查,這次被害人拿出100萬元的和解書,蔡傑燊被依利用職務強制性交罪起訴。

2016年8月1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時,蔡傑燊聲稱與周姓女子是兩情相悅,且辯護人也表示周姓女子於案發時已是成熟女性,答應蔡傑燊至住處,意謂知悉可能會發生親密行為,雙方應是兩情相悅。惟法官查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可見蔡傑燊於周姓女子向其檢舉案件後未久,即以LINE主動與A女聯繫,詢問周姓女子之私生活,並使用LINE語音通話功能撥話給周姓女子,經周姓女子婉拒與被告通話,蔡傑燊仍一再表示欲通話之意願,周姓女子始予以接聽。實難以想像周姓女子於上開訊息傳送後不到1小時內之時間,即自願同意發生親密行為。認定構成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犯強制性交罪,判決有期徒刑4年6個月。

2016年12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維持第一審判決,駁回上訴。

2018年8月15日,最高法院[1] 維持第一審判決,駁回上訴。

生平

2012年,警察專科學校第二十八期畢業後分發至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到職後狀況不斷曾因染紅髮被長官緊盯警告,更因平日飲酒問題及涉足不正當場所遭警局列管。

2015年,蔡柏威任職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時,與同仁查獲大麻K他命、粉狀一粒眠

2017年8月15日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蔡柏威因犯「利用職務強制性交罪」罪證確鑿,判處4年6月有期徒刑,仍可上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表示,將召開考績會將蔡員停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表示,如不上訴,將予以免職處分。

2017年12月28日二審維持原判。若定讞將免職。

參考文獻

  1. 最高法院,judic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