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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徵收是中國的文化術語。

目前,世界上只有兩種文字,一種是方塊文字,如漢字[1]、日文和韓文,還有歷史上曾經出現過的西夏文[2]、契丹文,喃字等;另外一種是字母文字,主要包括拉丁字母文字、阿拉伯字母文字、粟特字母文字等。

目錄

名詞解釋

所謂行政徵收是指行政主體憑藉國家行政權,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對人強制地、無償地徵集一定數額金錢或實物的行政行為。

行政徵收的特徵

行政徵收的特徵是:

(1)行政徵收是行政主體針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的一種單方具體行政行為;

(2)行政徵收的實質在於行政主體以強制方式無償取得相對方的財產所有權;

(3)行政徵收的實施必須以相對方負有行政法上的繳納義務為前提。

行政徵收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1)行政徵收與行政徵用

行政徵用,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強制徵用相對方財產或勞務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徵收與行政徵用的區別主要在於:①從法律後果看,行政徵收的結果是財產所有權從相對方轉歸國家;而行政徵用的後果則是行政主體暫時取得了被徵用方財產的使用權,不發生財產所有權的轉移;②從行為的標的看,行政徵收的標的一般僅限於財產,而行政徵用的標的除財產外還可能包括勞務;③從能否取得補償來看,行政徵收是無償的,而行政徵用一般應是有償的,行政主體應當給予被徵用方以相應的經濟補償。

(2)行政徵收與行政沒收

行政徵收與行政沒收在表現形式及法律後果上是相同的,兩者都表現為以強制方式取得相對方財產的所有權,而且最終表現為實際取得了相對方財產的所有權。但二者亦存在着區別: ①兩者發生的依據不同;②兩者的法律性質不同;③兩者所依據的法律程序不同;④兩者在 行為的連續性上不同。

(3)行政徵收與行政徵購

行政徵購,是指行政主體以合同方式取得相對方財產所有權的一種行政方式,行政徵購關係是一種特殊的買賣關係。其特殊性在於,在徵購關係中,相對方的意思表示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在一般情況下,行政徵購關係的發生、變更和消滅帶有一定的強制性。行政徵收與行政徵購的區別在:①行為的性質不同;②權利義務關係不同。行政徵收中,行政主體與相對方的權利義務是顯然不對等的;在行政徵購中,當徵購合同成立後,行政主體與相對方的權 利義務是基本對等的。

行政徵收的內容

從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看,行政徵收的內容主要有:

(1)稅收徵收,它是行政徵收中最主要的方面;

(2)資源費徵收;

(3)建設資金徵收;

(4)排污費徵收;

(5)管理費徵收;

(6)滯納金徵收。

行政徵收的分類

以行政徵收發生的根據為標準,行政徵收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1、因使用權而引起的徵收。此類徵收實際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償使用國有資源、 資 產的體現,是所有權人的收益權能在行政法上的實現方式。

2、因行政法上的義務而引起的徵收。稅收徵收、管理費的徵收均可歸入此類。此類徵收的 實 質是國家憑藉行政權力,強制無償地參與公民、經濟組織的收入分配,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 形式。

3、因違反行政法的規定而引起的徵收。排污費、滯納金的徵收可歸入此類。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