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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是中國的一個專有術語。

漢字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1],已有六千多年的歷史。從倉頡造字的古老傳說到公元前1000多年前甲骨文的發現,漢字有着深厚的歷史底蘊。後來的演變經歷了幾千年的漫長曆程,在形體上逐漸由圖形變為筆畫,象形[2]變為象徵,複雜變為簡單;在造字原則上從表形、表意到形聲。

目錄

名詞解釋

行政救濟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害其合法權益,請求有權的國家機關依法對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行為實施糾正,並追究其行政責任,以保護行政管理相對方的合法權益。

行政救濟是行政系統的內部監督,該制度的設置維護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對行政相對人的救濟不僅僅局限於「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還可以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行政救濟是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互動的一個過程,更側重於行政主體提供救濟的過程,其途徑主要是行政複議。當前中國行政複議存在着行政複議機構缺乏相對的獨立性,複議程序不嚴謹等缺陷,針對這些不足,應該賦予複議機構相應的獨立地位,實行行政複議程序司法化。

行政救濟的特徵

1、行政救濟是以行政爭議的存在為前提;

2、行政救濟的產生是因為行政相對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了行政行為的侵害;

3、行政救濟只能依相對人的申請而進行,實行不告不理原則,行政相對人是救濟程序的發動者;

4、行政救濟的目的是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其目的和實質在於通過矯正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人受損害的合法權益進行補救,為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提供法律保護。

行政救濟的三種途徑

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其中行政複議屬於行政機關救濟途徑;行政訴訟與行政賠償屬於司法機關的救濟途徑。三種救濟方式均是為了維護行政相對人免收行政機關濫用權力的侵害。

行政複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複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直接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法律、法規規定複議前置的除外。

行政賠償: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噹噹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噹噹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行政給付和行政救濟的區別

行政給付和行政救濟的區別在於二者的針對人群不一樣。

(1)行政給付

行政給付一般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供物質利益或者賦予其與物質利益有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給付體現了國家對於社會特殊群體、弱勢群體的關心和幫助。主要有以下四種:撫恤金、特定人員離退休金、社會救濟福利金、自然災害救濟金及救濟物資。

(2)行政救濟

行政救濟是有關國家機關,基於相對人的請求,對行政機關損害相對人合法權益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進行矯正,以恢復和補救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此種救濟以活動的實質為標準,凡指在行政法上能夠為相對人提供補救的活動,包括行政機關提供的救濟和司法機關提供的救濟。行政救濟是行政法的基本制,有權力必有救濟,法律上行政機關和公民之間的平等賴此實現。

完善我國行政救濟制度的思考

當前我國正處於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時期,政府部門在其中有着至關重要的作用。各類行政行為的做出直接影響着行政相對人的切身利益,所以當行政相對人權利受到損害後,所對應的行政救濟就顯得尤為重要。行政救濟制度是一項保護公民權利的法律救濟制度,目的在於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權益,進而最終維護國家公共利益。我國在憲法中規定了公民享有廣泛的權利,這些規定是行政相對人的行政救濟權利的授予和實現的基礎,隨後頒布的《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信訪條例》等一系列與行政救濟相關的法律法規用來規範行政管理、防止行政權的濫用。通過對我國行政救濟制度發展現狀的分析,明確我國行政救濟制度存在的具體問題,在此基礎上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最終達到完善我國行政救濟制度的目的。

(一)完善行政救濟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意義

1、行政救濟是對權利和行政所進行的救濟

對行政行為設定救濟制度的理論依據是權利救濟理論。權利救濟理論認為:有權利必有救濟,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立法機關在授予權利的同時,亦應設置各種救濟手段,使權利在受到侵犯時能憑藉這些手段消除侵害、獲得賠償或補償。行政救濟思想基礎是人民主權意識,由於主權在民,政府只是受人民委託從事公務管理的機關,作為對管理者不得不擁有的國家權力的制衡,行之有效辦法之一是設定行政救濟制度。同時由於行政權力是一種國家權力,國家是握有強制的主人,不能直接對自己行使強制。因此,對行政權力侵犯公民權利也只能實施救濟。

2、行政救濟一般是事後救濟

救濟,是補救的意思。行政救濟是對行政行為造成權利缺損加以彌補的制度,因而主要是事後進行的,如通過訴訟、複議等途徑撤銷違法行政行為或得到賠償等。但也不排除立法者為避免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的發生而規定事前的預防性的權利救濟,如有關行政程序立法所規定的申辯、聽證等。事前的救濟作為一種程序上的權利,本身也可能受到侵犯,因而也可能需要救濟。

3、行政救濟是公民的一項權利

行政救濟表現在法律上是一項制度,但體現在當事人方面則是一種權利,如恢復原狀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行政救濟是公民在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不當行為侵害後,依法向有關機關請求救濟的權利,包括行政複議請求權、行政訴訟權、行政賠償請求權等。公民救濟權的範圍大小、救濟權的實現程度是一國行政救濟制度是否完善的重要標誌。

(二)完善行政複議制度

加強行政複議法理論研究,為行政複議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論支持。行政複議制度作為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法律制度,涵蓋了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權益保障機制等方面的內容,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法定渠道,是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環節,必將在保障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等方面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不斷完善行政複議自身制度建設對充分發揮其在解決行政爭議、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中的重要作用具有重要意義。隨着行政複議工作的不斷深入,行政複議辦案工作實踐經驗的不斷積累和總結,行政複議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會越來越多,通過建立行政複議工作論壇、定期工作交流、專題調研、設立課題方式,逐步提高行政複議工作理論研究水平,指導工作實踐。加快行政立法步伐,加強配套制度建設。及早出台行政複議條例,進一步加強行政複議法的操作性。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各項配套制度建設,在總結多年來各地在貫徹落實行政複議法過程中各項制度建設經驗的基礎上,逐一落實各項配套制度建設,以徵求意見稿等方式統一各地意見,通過規章、規範性文件等形式統一,進一步增強行政複議工作制度的統一性、規範性,為提高行政複議辦案質量提供制度保障。開展行政複議法律文書清理工作,制定全面統一的各類行政複議文書,統一行政複議案由。對第三人制度、具體行政行為停止執行問題可以在行政立法中加以完善解決;行政複議文書送達制度應加緊理論研究,建立獨立的行政複議文書送達制度,納入行政複議配套制度之中。建立行政複議法律適用問題解決機制,為行政複議案件審理及行政應訴工作提供具體指導和幫助。行政複議制度當中涉及的第三人參加行政複議、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停止執行及行政複議文書送達等問題,從實務角度來說就是一個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結合行政複議辦案工作的實際需要,對行政複議辦案過程中遇到的適用法律問題償試法律解釋方式,以增強行政複議案件適用法律的權威性。

(三)完善行政訴訟制度

行政訴訟制度是指獨立於行政機關的其他國家機關根據相對方的申請,運用國家審判權並依照司法程序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在我國,由於行政訴訟制度作為一項新的法律制度,國家在立法上不盡完善,人民法院審判司法實踐尚存不足,加之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不強,不懂或不敢大膽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有的地方行政長官法律意識淡薄,以言代法,以權壓法,行政訴訟制度在實踐當暴露出了很多的問題,從而導致行政訴訟制度的公信力不足,社會各界對行政訴訟的期望值下降。首先,加強行政訴訟的司法獨立。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司法獨立是公正的基礎。司法獨立作為當代司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得到了世界各國的公認,司法獨立的功能在於排除司法活動中的法外干涉,保證法官根據他們自己對證據、法律和正義的認識對案件進行裁判時獨立於政府權力和私人的壓力、誘惑、干涉和威脅。其次,應當設置行政訴訟的簡易程序。行政案件的審理與裁判涉及事項較多,實踐性較強,對具體行政案件不加區分,一概適用統一的普通程序,既不合理,也浪費訴訟資源,還不利於審判效率的提高。因此,應當為行政訴訟法規定簡易程序。最後,擴展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在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中並不存在受案範圍問題,可以說,受案範圍是行政訴訟中特有的問題。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也稱法院的主管範圍,是指法院對哪些行政訴訟案件具有司法主管權。行政訴訟受案範圍關係至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權利範圍,即對哪些行政行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保護的範圍如何確定;也關係到法院司法審查權的範圍,即法院可以對哪些行政行為行使司法審查權,對行政機關司法監督權範圍如何確定。因而,它是行政訴訟法中至關重要的組成部分,是行政訴訟制度中必須明確和首先解決的問題。

(四)完善行政賠償制度

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賠償制度的確立與實施將會從很大程度上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政職權。我國現行的行政賠償制度已經凸顯出不少缺陷,很難滿足行政賠償司法實踐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對其進一步完善。首先,行政賠償歸責原則體系的構建與行政賠償的範圍有密切的聯繫,因此應當構建歸責原則體系。我國現行行政賠償制度採用的是違法歸責原則。這一單一原則難以適應行政賠償法律制度的適用和發展。行政賠償歸責原則應該是適用於不同領域的歸責原則所組成的體系,而非現行單一的違法歸責原則。在行政侵權行為範圍上應當增加對行政不作為和抽象行政行為的立法,並在行政侵權損害範圍上完善對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在立法上應明確規定對行政侵權精神損害進行賠償,使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具有直接的法律依據,實現國家賠償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的立法宗旨。其次,明確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原則,在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的基礎上,給予金錢賠償。對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範圍的確定,應當借鑑西方發達國家以及我國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擴大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

在現代國家管理中,行政管理的地位越來越重要。行政管理的手段也越來越多,行政管理幾乎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和層次,行政糾紛也隨之而增多。與此相對應,行政救濟就顯得很重要,在防止行政權濫用的同時保護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國家社會糾紛是普遍存在的,存在糾紛並不可怕,重要的是如何使這些糾紛能夠得到迅速、妥善的解決。如果糾紛得不到迅速、妥善的解決,將使受害者喪失對社會公正的期待,甚至演化為社會群體性事件,最終影響社會穩定。因此,制度化的解決機制對法治國家及和諧社會構建有着突出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