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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證人是中國的一個科技名詞。

漢字是世界上比較古老的四大文字之一[1],也是我們國家優秀文明歷史的象徵,一直沿用至今,一個簡單的文字也道出了我國人們的聰明才智[2],哺育了世世代代的中華兒女,成就了中華民族一代又一代的輝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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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被保證人,是先前在票據上籤章,從而已承擔票據債務的票據債務人,對於票據保證的被保證人,在票據上無任何限制,票據保證人可以為任何票據債務人的票據債務進行保證。被保證人是先前在票據上籤章,從而已承擔票據債務的票據債務人,對於票據保證的被保證人,在票據上無任何限制,票據保證人可以為任何票據債務人的票據債務進行保證,包括出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對於被保證人的人數,票據法上也沒有特別限制,票據保證人可以為票據上的一個票據債務人進行擔保,也可為多個進行保證。

被保證人和保證人的比較

被保證人和保證人是兩個相對的概念,區分兩者的要點在於保證人是為票據債務人提供履行債務的保證,被保證人是票據關係中已有的債務人。即一個是提供擔保,一個是被擔保。保證人是指與債權人約定,為主合同債務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其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一方當事人。保證合同是主債務合同的從合同,是由債權人和保證人來訂立的,而不是債務人和保證人,因為保證人的保證義務對象是債權人,設定保證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債務人不履行債務造成債權人的損失無可救濟,從而使債權人的權利得到更為充分的保障。保證是一種人的擔保,它以人的信譽和財產來提供擔保,相對來說,保證這種擔保方式的風險就比較大。

術語解釋

票據是指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價證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現金流通的有價證券。

票據債務指因票據的簽發和交付而發生,並依票據而存在,是一種無因的證券債務。票據債務具有付款與擔保雙重責任屬性。

承兌人是指在承兌匯票上承諾並記載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付款人,也是匯票的主債務人。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