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法 (中华民国)
沿革
- 1968年证券交易法订颁,全文共183条,其后历经多次修正。
- 2012年1月4日修正公布第 4、14、22、36、38-1、141、142、144、145、147、166 、169~171、174~175、177、178、179、183 条条文;增订第165-1至165-3条条文及第5章之1章名;并删除第1条及第46条条文。
- 2019年5月31日修正第14之5条及第36条,并于2019年6月21日公布。[1]
修正第14之5条之缘由,由于上市(柜)公司已逐步废除监察人,改由独立董事组成之审计委员会加强对各种财务报表及帐册内容的查核,而原条文并未规范提经审计委员会同意之财务报告,其应签名或盖章之企业人员。为强化公司治理,加强公司对财务报告之内部管理,于是依据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修正第一项第十款,明定应经审计委员会同意之财务报告须由董事长、经理人及会计主管签名或盖章。
修正第36条之缘由,考量原条文并未规范应经会计师查核签证、董事会通过及监察人承认之年度财务报告,其应签名或盖章之人员。为强化公司治理,加强公司对财务报告之内部管理,于是依据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修正第一项第一款,明定公司公告并申报之年度财务报告须由董事长、经理人及会计主管签名或盖章。至第一项第二款应经会计师核阅及提报董事会之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财务报告,则比照第一款年度财务报告作修正(须由董事长、经理人及会计主管签名或盖章)。
- 2020年5月5日修正证券交易法第14条,并于2020年5月19日公布。[2]
修正证券交易法第十四条之理由,为促使公司订定合理之董事、监察人及员工薪资报酬,于是第五项内容修正为“股票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于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上柜买卖之公司,依第二项规定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时,应另依主管机关规定揭露公司薪资报酬政策、全体员工平均薪资及调整情形、董事及监察人之酬金等相关资讯。”此次修定,对于促使企业制定合理之董事、监察人及员工薪资报酬,起到正面效益。
内容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有价证券之募集、发行及买卖
- 第三章 证券商
- 第四章 证券商同业公会
-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 第六章 仲裁
- 第七章 罚则
- 第八章 附则
参考文献
- ↑ 证券交易法第十四条之五及第三十六条条文修正草案,证券交易法第十四条之五及第三十六条条文修正草案。
- ↑ 证券交易法修正第14条条文,证券交易法修正第14条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