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燕輝
許燕輝 |
中文名: 許燕輝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地: 河北安國 出生日期: 1957年7月 |
許燕輝,男,漢族,1957年7月出生,河北安國人,大學文化。1977年7月參加工作,1985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副廳長、黨組成員,內蒙古自治區獸醫局局長。
2019年5月,許燕輝涉嫌受賄、私分國有資產、挪用公款一案,由錫林郭勒盟檢察分院向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
目錄
人物履歷
1977年07月——1978年03月,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多倫縣黑山咀鄉插隊鍛煉;
1978年03月——1982年01月,內蒙古農牧學院獸醫系獸醫專業學習;
1982年01月——1984年07月,內蒙古自治區獸醫站幹部;
1984年07月——1986年05月,內蒙古自治區獸醫站藥械科副科長;
1986年05月——1990年07月,內蒙古自治區獸醫站藥械科科長;
1990年07月——1997年11月,內蒙古自治區獸醫站辦公室主任;
1997年11月——2007年05月,內蒙古自治區獸醫工作站站長;
2007年05月——2010年07月,內蒙古自治區獸醫局局長(副廳級);
2010年07月——2017年10月,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副廳長、黨組成員,內蒙古自治區獸醫局局長。
2018年8月19日,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原副廳長、黨組成員,自治區獸醫局原局長許燕輝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11月30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兼獸醫局局長許燕輝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許燕輝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填報個人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兼職取酬、入股獲利;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將國有控股公司資金存入個人銀行賬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違反國家規定,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犯罪;挪用公款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非法活動,涉嫌挪用公款犯罪。
許燕輝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政治上蛻變、經濟上貪婪,亦官亦商,長期違規在國有企業兼職撈取好處;利用職權設租尋租,大肆收受巨額財物,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內蒙古自治區監委委員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許燕輝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依法逮捕
2018年11月,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原副廳長、黨組成員,獸醫局原局長許燕輝(副廳級)涉嫌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挪用公款罪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錫林郭勒盟分院審查起訴。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錫林郭勒盟分院依法對許燕輝決定逮捕。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9年5月,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內蒙古自治區獸醫局原局長許燕輝(副廳級)涉嫌受賄、私分國有資產、挪用公款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錫林郭勒盟檢察分院向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許燕輝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錫林郭勒盟檢察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燕輝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副廳長、內蒙古自治區獸醫局局長以及獸醫工作站站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巨額財物;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私分國有資產;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非法活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以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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