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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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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对象是一个名词术语。

中国汉字的发展成为维系中华民族历史发展进步的一条生动鲜明的脉络[1],各个历史时期所形成的各种字体,有着各自鲜明的艺术特征,如篆书[2]古朴典雅,隶书静中有动,草书风驰电掣、结构紧凑,楷书工整秀丽,行书易识好写,实用性强,字体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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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评估对象是指被评估的具体标的或者被评估的资产,即资产评估的具体对象。评估对象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其他经济权益或者负债等可以量化的标的。

评估对象的规范表述

评估对象应为具体的对象或标的,如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资产组合、股东权益价值等,实务中存在不少对评估对象表述为“评估对象+价值类型”之类的不规范表述,如“XX不动产公允价值”、“XX资产组可收回金额”、“XX公司股东全部权益投资价值”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内在关联

评估对象是指被评估的具体标的或者被评估的资产,评估范围是指评估对象的具体表现形态及其权利边界和数量边界。从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定义可以看出,评估对象决定着评估范围,评估范围是对评估对象所进行的详细描述。通常情况下,应先确定评估对象,再界定评估范围。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之间不得相互矛盾。

当评估对象为股东权益价值时,其评估范围应该是被评估企业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当评估对象为业务资产组时,其评估范围应该是构成该业务资产组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当评估对象为单项资产时,评估范围通常与评估对象相同。

评估对象负债事项的考虑

评估对象为股东权益时,被评估单位的各项负债均应纳入评估范围,不得遗漏。对于实务中可能存在的无负债并购方式,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确定有两种做法:一是评估对象为股东权益,被评估单位的各项负债均纳入评估范围,报告使用者在股东权益评估值基础上,根据被评估单位负债剥离或承担方案确定并购价;二是评估对象为业务资产组,被评估单位的负债不纳入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为单项资产时,通常情况下并不需要将负债捆绑纳入评估范围,但也有例外情形。比如,对于尚欠工程款的建设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的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在此类工程项目转让评估中,应明确是否将工程欠款纳入评估范围。若未将工程欠款纳入评估范围,也建议在评估报告中进行披露,以提醒报告使用者防范相关风险。

此外,对于在建工程评估项目,在确定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时,还应关注在建工程交易时点工程进度与评估基准日形象进度的差异、评估基准日在建工程形象进度与付款进度的差异、评估基准日及期后工程欠款的支付义务由哪方承担等事项。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