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节旌表
贞节旌表是中国、朝鲜古代的一个制度,是指由朝廷公开表扬奖励守节不再嫁或拒受污辱而自杀的妇女(即节妇与烈女)。要识别“贞妇”,关键在“贞”字。《广雅‧释诂一》给出界说“贞,正也”。这样释“贞”为“正”,用在臣对君、仆对主、下对上的关系上,就是指忠实、精诚;用在女性对男子,特别是妻子对丈夫的关系上,则是指专一。无论前者还是后者,都属于意志或操守坚定不移的具体化。此制度在中国起源甚早,但到明清时代制度完备并受到重视,因而对乡里社会以及女性生命产生重大的影响。
受旌表者的资格
贞节旌表可分为“节妇”和“烈女”,承袭元代的制度,节妇定义为三十岁之前丧夫,守节到五十岁以上的妇女;烈女较无明确定义,但一般是指妇女为维护自身的贞操而死的行为。到了清代,对任意自杀的烈女变得不再像明代那样鼓励,因此主要仅旌表节妇。
除此之外,明代朝廷对贞节旌表有两项规定,第一是已过世的节妇不得旌表,第二是已申请、但在漫长的申请过程中逝世的也不得旌表,但第二项规定后来受到广大的到批评和质疑,因此在嘉靖三年时予以废除。
此外,亦规定诰命夫人[1] 不得受旌表,因为诰命夫人的名号本身就是国家封赠的荣誉,且诰命夫人已有终身不得改嫁的规矩存在,因此不适用民间寡妇的表彰规定。但随著贞节旌表广的荣誉受到社会上的日渐重视,其价值甚至远高于诰命夫人的身分,许多人开始要求诰命夫人也能获得旌表,这个规定也在部分个别情形下适度放宽。
明清时代
明代开始,旌表制度远比前代受到重视,明太祖在位期间详细制定关于旌表的规定,其后的历朝皇帝也遵循其重视旌表制度的政策,在许多诏令中屡次重申此制度。在实际运作上,更是形成一套严密而规律化的制度,而清代也大致上承袭了明代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