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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适足率

资本适足率即Bank of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ratio;BIS ratio。以银行自有资本净额除以其风险性资产总额而得的比率。我国银行法规定,银行的资本适足比率必须达到8%,目的在规范金融机构操作过多的风险性资产,以确保银行经营的安全性及财务健全性。

资本适足率=自有资本/经风险系数调整之资产

自有资产=第一类资本+第二类资本+第三类资本; 风险系数调整之资产,该协定根据违约风险将银行资产做分类。

财政部将银行低于适足率的情形分不同程度处分,区分为8%、6%、4%、2%,除原本的限制盈馀分配外,增列限制其申设分支机构、限制其投资或开办新业务、停止其部分业务及强制其解除经理人职务等处分。若资本适足率低于 2%,更将强制进行清理、退出市场。[1]

资本适足率系缘自1988年所公布之巴塞尔协定原为确保国际银行有其适当资本水准并建构公平竞争条件而定,要求G10 (G10国家包括加拿大法国德国义大利日本英国瑞典比利时荷兰美国)国内银行依据各行风险情况衡量其资本适足率,惟不论其衡量方式是否相同,其资本适足率仍应维持至少8%的最低标准。由于旧版协定的价值受到各方肯定,于90年代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标准,目前已有百馀国家银行体系采用巴塞尔协定。然旧版架构著重单一风险衡量,其管制资本计提与日渐复杂的银行内部经济资本之计算,产生冲突,且无法有效认定信用风险避险计算方式,如有担保或抵押品的债权计算。因此,巴塞尔委员会于1999年6月提出更具风险敏感性的新架构,除明确规范除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外,尚包括机构作业风险,期以有效反映银行面对之风险全貌。

新版协定仍维持旧版资本定义,其自有资本【以本国而言,财政部公布“银行自有资本与风险性资产之范围计算方法即未达标准之限制盈馀分配办法”之第二条规定,自有资本系指合格自有资本净额。合格自有资本净额指合格自有资本总额减除下列两项金额后所得之馀额:银行对其他银行持股超过一年以上者,其持股帐列金额;但不包括对应采合并基础之海外子银行之持股。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转投资银行以外之其它企业之帐列金额。但转投资之金融相关事业已采合并基础者不在此限。有关第一类资本、第二类资本与第三类资本之范围,于“银行自有资本与风险性资产之范围计算方法即未达标准之限制盈馀分配办法”第三条有明确定义】与风险性加权资产之比率仍应维持至少8%;为确保整个银行集团内之风险皆可被考量,修订后协定将以合并基础计算方式,延伸至银行集团之控股公司资本与风险估算。新版协定强调风险衡量方式的改进,如资本适足率分母部分,即信用风险估算方式较旧版协定为复杂,并首次将作业风险纳入整体资本适足率计算,其修订后资本适足率计算如后。

新版协定提出两种重要信用风险计算方式,一为标准法,另一为内部评等法,简称IRB;而IRB计算方式又区分为基础内部评等法与进阶内部评等法,使用内部评等法必须在巴塞尔委员会所建立的标准下,由监理单位核准后方可实施。新版协定所采用的标准法,在观念上同于现行协定,惟更具风险敏感度。银行就本身各项资产与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给予不同风险权数,暨以精确估算加权风险性资产价值。旧版协定之个别风险权数系依交易对象而定,如政府机构、银行或企业,然而在新版协定下,风险权数将可参考外部信用评等机构依据严格标准所做之评等而定;举例而言,于旧版协定下企业贷款之风险权数仅100%一种,然而在新版协定架构下将提供四种风险权数(20%、50%、100%以及150%)的选择。

于内部评等法架构下,允许银行以内部评等方式估算信用风险,但仍需配合严谨的估算方式与揭露标准。不同的分析架构将提供不同暴险形式,如一般企业贷款与消费金融贷款之暴险度各所不同。于基础内部评等法中,银行估算每位借款者的违约机率,惟政府机构应提供其它相关资料以协助银行估算。在进阶内部评等法中,银行可采用内部资料用以估算违约机率。换言之,不论基础内部评等法或进阶内部评等法,两者对风险权数之估算,皆比标准法更具多样化,亦即风险敏感度更高。新版架构下介绍计算信用风险时所使用更具风险敏感性之标准法或内部评等法,对于抵押、担保、净额交易(netting)以及证券化等处理皆有规范。[2]

新版协定首次纳入整体资本适足率计算之作业风险,某些银行将内部资本与作业风险之比率订为20%或以上。作业风险概念虽在发展阶段,但巴塞尔委员会仍提出三种估算作业风险方式:基本指标法、标准法以及内部量测法。基本指标法系就单一指标作为整体银行作业风险估算之指标,而标准法则为基本指标法之延伸,系以各种指标作为各项作业之风险指标;内部模型法则要求银行使用内部损失资料用以估算该行资本计提额。巴塞尔委员会希望在新版协定架构下,作业风险最低限额平均能达到资本之20%;因此,未来搜集足够的损失资料与正确区分各种作业风险类别对银行言,可为十分重要。

新版巴塞尔协定第二纲领为监理复核程序,要求监理主管机关对各银行是否备有完善的资本适足率内部评估程序,兼负监理复核之责。新版协定十分强调银行内部资本评估程序管理与发展之重要性,以期银行面对特定风险时可订定适当资本适足率。此外,监理主管机关就各银行资本适足率与内部评估程序是否合宜,亦应审慎考量。

新版协定第三纲领为市场制约,主要目标是透过增加银行资讯公开性,强化市场自律之机制;因为有效地揭露资讯,可让市场参与者得以更了解银行风险全貌与资本适足部位之情况。新版协定对于银行各项业务的资讯提出揭露要求与建议,包含银行计算资本适足的方式与其风险评估的方法等。巴塞尔委员会建议规范对象,亦应及于各银行,对于信用风险内部评等法、降低信用风险技巧以及资产证券化等资讯揭露有所规范。

由于近年来金融市场不断创新,如资产证券化,旧版巴塞尔协定无法有效确保银行依其风险概况所估算之资本适足是否恰当;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决定提出新资本适足率架构来解决旧版巴塞尔协定无法完全反映银行风险全貌的问题,故新版协定主要目的在于提升风险衡量方式与控管技巧,促进金融体系之稳健发展并强化市场竞争品质。新版协定仍强调旧版协定最低管制资本需求之重要性(第一纲领),其机构内部评估程序与资本适足之监理审查(第二纲领)以及对于市场制约的需求(第三纲领),亦成为新版协定强调的重点;巴塞尔委员会相信结合上述三大纲领将组成有效率的资本架构,对于未来银行面对金融创新与发展之风险管理实务必有所助益。

根据新巴塞尔协定,自2016年起第一类资本适足率,需达8.625%监理标准,即法定6.625%加上2%,且逐年增加0.625个百分点,高于过去的0.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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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钟名词解释:资本适足率


参考资料

  1. 资本适足率07.08.2013 MoneyDJ理财网
  2. 资本适足率( RBC)定义 07.23.2009 快乐的理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