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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擔保

[[File:Ccbq2.webp|縮略圖|原圖連接圖片來源於]] 財產保全擔保就是申請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時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如果因保全錯誤為被申請人或案外人造成損失,申請人或擔保人應予賠償的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相應的把財產保全擔保分為訴前保全擔保和訴訟保全擔保。[1]

財產保全擔保的意義

財產保全擔保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惡意訴訟,如果因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給被申請人或案外人造成損失,申請人或擔保人應當予以賠償。財產保全擔保制度能夠防止訴訟權利濫用,保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財產保全擔保的基本形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可以通過以下形式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申請人可結合自身情況選擇:

1、申請保全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保全提供財產擔保;

2、第三人為財產保全提供保證擔保;

3、保險人以其與申請保全人簽訂財產保全責任險合同的方式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

4、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以獨立保函形式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責令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申請保全的財產系爭議標的的,擔保數額不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關係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 財產保全期間,申請保全人提供的擔保不足以賠償可能給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追加相應的擔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第六條 申請保全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保全提供財產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擔保書應當載明擔保人、擔保方式、擔保範圍、擔保財產及其價值、擔保責任承擔等內容,並附相關證據材料。

第三人為財產保全提供保證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證書。保證書應當載明保證人、保證方式、保證範圍、保證責任承擔等內容,並附相關證據材料。

對財產保全擔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違反民法典公司法等有關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應當責令申請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供其他擔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駁回申請。

第七條 保險人以其與申請保全人簽訂財產保全責任險合同的方式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

擔保書應當載明,因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由保險人賠償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等內容,並附相關證據材料。 第八條 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以獨立保函形式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准許。

如何申請財產保全

在一些情況下,完成了財產保全意味着案件成功了一半,那麼如何高效的完成財產保全,本文將以北京地區法院為例,與各位進行分享。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財產保全,對於二者的區分,根據民訴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從文義分析,最及時的保全方式應當是訴前保全,即在原告提起訴訟前先行申請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但是在實踐中,訴前保全在北京區域法院極少採用,即便當事人申請,也在審查批准環節存在較大難度。故我們通常採用的辦法是訴中保全方式,具體操作為向立案庭遞交起訴文件的同時,將申請保全的材料一併遞交。法院能夠做到訴保同步處理,在較短時間內落實財產保全措施。此處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大多數法院通常由立案庭保全組或審管辦保全組負責起訴時的同步保全工作,但是一些法院的訴訟保全是由執行庭法官具體承辦的,此時就體現了與法院保持良好溝通渠道的重要性。

二、是否需要提供財產保全擔保

對於訴中保全,根據民訴法一百條:「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的幾種情形(後附),其他案件的訴中財產保全法院一般會要求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用來擔保保全錯誤所引發的賠償責任。對於訴前保全,根據民訴法一百零一條:「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即所有訴前保全均要求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可見,除少部分案件外,絕大多數的財產保全均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

如何提供有效的財產保全擔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以獨立保函形式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准許。」也就是說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對於擔保的方式,一般包含三種擔保方式,申請人自有財產擔保(現金或實物抵押)、擔保公司信用擔保、保險公司保證擔保。如果保全金額較大,絕大多數申請人均不會用自有財產進行擔保,原因很簡單,自有財產在擔保期間所能創造的價值遠高於所需繳納擔保費或是保險費,所以本文着重分析另外兩種擔保方式的利弊與運用。

關於擔保公司提供的信用擔保,目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信用擔保公司名冊中共八家,分別是:「1.北京中關村科技融資擔保有限公司、2.中國華海融資擔保有限公司3.北京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有限公司4.北京首創融資擔保有限公司5.保福融資擔保有限公司6.北京晨光昌盛融資擔保有限公司7.北京海淀科技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8.金達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若申請人通過擔保公司提供信用擔保,其優劣勢均很明顯,優點是只要當事人通過上述八家擔保公司出具了符合法官基本要求的保函,法院多數情況下不會苛刻要求,均會接受保函並承認其效力。但其劣勢也較為突出,擔保公司的信用擔保並非能滿足所有申請人的要求,例如根據筆者目前了解的情況,若申請人申請保全被申請人所持有的有價證券,擔保公司多數不會為其提供擔保,且相較於保險公司,擔保公司的擔保費用往往高於保險公司的保險費用,這對於經濟條件並不好的申請人來說,也是需要考慮的因素。此外,擔保公司的審查更為嚴格且周期相對更長,一些在申請人或申請人代理律師看來完全合理的保全金額都存在被擔保公司認定為超額保全的可能性從而不能取得足額的擔保,對於申請人的保全之路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阻礙。

關於保險公司提供的保證擔保,是筆者較為常用的擔保方式,其優劣特點如下:首先是法院的認可程度,不可否認的是法院對於保險公司的認可程度不如擔保公司,此時就需要代理律師與承辦法官進行充分溝通,一般情況下法院都不會拒絕保險公司提供擔保,但是對於具體哪家保險公司或者是保函中具體的表述法官均可能提出自己的意見,代理律師不妨先虛心聆聽,合理的予以接受和改正,不合理的也要適時的提出合理建議維護委託人的正當權益,只要言之有理,法官一般情況下也不會過分苛責,更不會因此對保全造成任何的影響。其次,保險公司擔保與擔保公司擔保相比,具有更強的靈活性,具體體現在只要將法律關係梳理清晰、保全金額能自圓其說足以說服核保人員,就不難出具相應的保函,且保函中的表述調整空間較大,申請人可根據承辦法官的要求及時聯繫保險公司對於保函中內容的表述予以調整。最後,保險公司提供擔保的另一優勢是保費較低、效率較高,收費一般按照保全標的額收取,原則上不超過保全標的額的3‰,而保函的出具往往只需一至兩個工作日,這對於財產保全的推進都是有利保障。對於辦理財產保全擔保所需提供的材料,擔保公司與保險公司均一致,需要提供起訴材料(起訴狀、證據材料)、財產保全申請書、財產線索、投保函、申請人為法人的需要提供營業執照複印件,其中訴狀和財產保全申請書最好提供蓋章版的掃描件,營業執照複印件也需要加蓋公章。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在提供財產線索時也有着一定的技巧,例如有價證券的信息是否提供等,這些因素都可能影響保函內容以及保函出具的效率,如何合理的運用這些技巧則有賴於經驗的積累以及與相關人士的溝通。此外,筆者仍想強調與保險公司溝通以及對於財產保全擔保問題研究的重要性,若代理律師有長期合作的保險公司,建立起彼此信任的合作模式,那麼無論是從保函內容的確定、保費的收取、保函出具的效率都會有一定程度上的保證。同時,由於保險公司提供保函擔保屬近年來的新興業務,保險公司有時候對於一些複雜法律關係的梳理以及對於法律法規的研究並不深入,此時就可能需要代理律師通過其對於擔保問題的專業性為相關的核保人員提出合理化的建議,大多時候核保人員都會採納,在雙方的共同努力下切實維護委託人的利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