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權利
責權利 |
責權利 新概念責任、權力、利益的簡稱。 責就是應當擔負的責任,是職務上所對應的應承擔的義務,是分內應做的事情。權就是權力,是個人職責範圍內的支配力量,是國家行政體制與行業業務運行中所賦予特定人(單位)的支配力量。利就是利益,也就是得到的好處,利益有物質的也有精神的。
目錄
基本信息
相互關係
責權利是相輔相成、相互制約、相互作用的。一般都說責權利要對等,才能調動積極性。也就是說負有什麼樣的責任,就應該具有相應的權利,同時應該取得相對稱的利益。
原則要求
因此,現實生活中,一般貫徹"責權利相結合"、"責權利對等"或"責權利一致"原則和遵循"責權利統一"機制,
要求做到:
責權利三位一體,即責任、權力、利益均統一於責任承擔者一體,責任者既是責任的承擔者也是權力的擁有者和利益的享受者。
責權利互相掛鈎,使成員能夠有責有權有利,克服有責無權或有責無利的責權利脫節狀況。
責權利明晰化,使成員知道具體的責任內容、權力範圍和利益大小。
如果責權利失去平衡或者失去監督的話,那後果是非常嚴重的,影響一定很惡劣。
根據亞當斯的"公平",人們評價公平的尺度是"報酬/投入"之比。在此,我們將這個尺度改成 "利益/責任"之比(簡稱"責任比值"或"工時報酬率").式中"利益"指成員應得或已得的一定時期內的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福利性收入之和,"責任"指成員應完成或已完成的相同時期內的責任工時。分析過程:將各成員的"責利比值"出來,然後進行兩兩比較。比較中會出現三種情況:
甲成員的"責利比值"=乙成員的"責利比值" :
這是一種理想狀況,其結果是甲成員承擔的責任與所得利益與乙成員相比是同樣的。儘管甲成員所得到的實際利益比乙成員要大得多,但是其所承擔的責任也相應地比乙成員要大得多;反之亦然。 此種情況如圖1所示。圖1表明甲成員的責利關係與乙成員相同(責利關係直線的斜率相同)。甲、乙雙方均感公平。
利益 甲成員責利關係=乙成員責利關係;
甲成員的"責利比值">乙成員的"責利比值":
這是不公平的,至少對乙來說是如此。即,在甲、乙承擔相同責任的條件下,甲所獲得的利益要大於乙;或在甲、乙所獲得的利益相等的條件下,甲所承擔的責任要小於乙。在同一團體內部,由於責、利既定,此時的甲多獲利,必是乙少獲利,此時的甲少擔責任,必是乙多擔責任。這直接乙的積極性。對乙來說,要求提高分子 利益或要求降低分母 責任是必然的。此種情況如圖2所示;
甲成員的"責利比值"<乙成員的"責利比值":
將第二種情況的甲與乙換位即可。
對於第2、3種情況,團體的管理者要考慮採取一定的措施來加以糾正。需要指出,這種比較分析僅局限於甲、乙兩個成員。在團體內部多成員的條件下,這種分析不再適用。這時,需要有一個統一的"責利比值"標準,用各成員的"責利比值"來與之相比,從而確定對成員採取有關措施的力度。統一的"責利比值"是將各成員的利益和責任分別匯總,用團體的利益總量與責任總量相比而得出,即團體的責利比值=團體的利益總量/團體的責任總量;
相關性分析舉例 :
某團體具有 A、B、C 三種不同性質的工作和甲、乙兩個成員單位, 勝任這三種工作的培訓時間比例是:3∶2∶1,已知在某期間內甲、乙兩個成員單位完成的責任工時和職工收益情況如表1:
表1
A B C 收入
甲 3000,4500,9000,25000
乙 2000,3000,6000,20000
合計 5000,7500,15000,45000
甲單位責任工時=3000×3+4500×2+9000×1=27000
乙單位責任工時=2000×3+3000×2+6000×1=18000
團體責任工時=27000+18000=45000 25000
甲單位責利的比值= =0.93 270
甲單位責利的比值= 25000/27000
單位責利的比值=20000/18000=1.11
甲單位責利的比值=45000/45000=1.00
由於0.93<1.11,所以在此期間內對甲單位來說是不公平的,需要採取的措施: (1)在各方收入不變的情況下要求乙單位增加工作量,從的18000責任工時增加到21505工時(2000÷0.93)。(2)在各方責任工時不變的情況下減少乙單位的收入,從20000元減至18000元(18000工時×1.00元);增加甲單位的收入,從25000元增加到27000元(27000工時×1.00)。
相稱分析
責權利相稱是指責權利三者之間的數量比例上相當,構成相稱。以責為中心的管理系統,要求以責定權,以責定利。責權利的相稱,是通過責權相稱和責利相稱來實現的。
責權相稱性分析
不難想象,責>權,不權意味着責任者無法履行其責任,而且預示着充當替罪羊或犧牲品的結局。責<權,使責任者易於濫用權力,有損他人。難怪有人說缺乏責任約束的權力是一股禍水,流到哪裡,哪裡遭殃。責>權和責<權,是責權之間的不相稱,肯定不公平。尤其在團體內部,此處的責>權往往以彼處的責<權為前提。反之亦然。這便是倍加的不公平,其程度越大,引發的矛盾衝突越激烈。
設D為團體的責任,di為第I個成員(或責任中心)的責任,DR為責任係數,diR為I成員的責任係數,它們之間的關係:
再設A為團體的權力,ai為第I個成員的權力,AR為權力係數,aiR為第I個成員的權力係數,它們之間的關係:
令Q為責權係數,qi為I成員的責權係數。
於是有:Q= DR/AR =1
上式表明團體所承擔的全部責任要對應於所擁有的全部權力。這是團體內部責權相稱性分析的重要前提。
在此前提下:
qi= diR/aiR
如果qi=1,表明I成員承擔的責任比重比與其所運用的權力比重相稱,即"責權相稱"。
如果qi≠1,表明I成員的責權不相稱,這裡有兩種情形;
qi>1,表明I成員在團體中所承擔的責任比重大於其權力比重,即"責>權"。應該分析具體原因,採取減輕其責任或增加其權力的措施來加以糾正。
Qi<1,表明I成員在團體中所承擔的責任比重小於其權力比重,即"責<權",亦應分析具體原因,並採取增加其責任或減少其權力的措施來加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