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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税是中国科技名词。

世界上所有的国家中,只有我们中国的文化[1]是始终没有间断过的传承下来,也只有 “汉字”是世界上唯一的古代一直演变过来没有间断过的文字形式[2]

目录

名词解释

货物税是指1958年试行工商统一税前,我国对税法列举的货物从价计征的一种税。新中国成立前,当时的国民党政府和各革命根据地的苏维埃政权就曾分别征收过货物税。目前我国已经取消了货物税的课征。

货物税的发展历史

中国对物征税的历史悠久。早在西周时期,齐、晋、宋等诸侯国就选定某些山林、园池、水泽出产品征收山泽税,可以说是对物征税的开端。到西汉时期,对物征税已形成制度。以后各代对物征税的制度不仅相沿下来,而且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征税范围还有所扩大,征税办法也渐趋规范。195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布《货物税暂行条例》并在全国统一实施。当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征税范围,统一了各项应税货物适用的税率,也统一了计税方法和征收管理办法。当时的货物税分10类51个项目,1136个细目。税率采取差别比例税率。奢侈品、高档消费品的税率最高,为80%~120%;生活必需品、生产资料税率最低,为3%~5%。后来,为了协调公私关系,促进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国家对税收及时进行了调整。这个期间的货物税主要是调减税目,降低税率。税目由原来的1136个品目减并为358个,税率减少为13种。这次调整,在巩固财政收入和生产恢复与发展两个方面都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对《货物税暂行条例》作了相应的修正。财政部于1950年12月21日公布了《货物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从此,货物税征收制度步入了规范。经过3年的国民经济恢复,经济日见繁荣,税收却相对下降。为此,国家提出在保证税收、简化手续的原则下,修正税制。

经财政经济委员会报请政务院第164次政务会议核准,于1952年12月31日发出了《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自1953年1月1日起实行。

这次税制修正,关于货物税的主要变化是:(1)产制应税货物的厂商,原来应纳的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以及发货票应纳的印花税均并入货物税内缴纳。(2)调整税目、税率。(3)应税货物一律按国营公司批发牌价核税。(4)修订货物完税价格及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改价外税为价内税,并相应调整了税率。(5)将货物税一部分重点品目改征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的修正在总体上增加了税负,约为15.88%,引起了物价波动。1958年9月税制改革,货物税与营业税、商品流通税、印花税简化合并为《工商统一税》。

货物税的相关法律法规

《货物稅暫行條例》(法律已失效)

第一條本條例所載之貨物,不論本國產製、或外國輸入,除另有規定者外,均依本條例征收貨物稅。

第二條貨物稅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稅務總局所屬各級稅務機關征收之。

第三條對貨物稅減免之權屬於中央人民政府,非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各級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減征或免征。

第四條凡已完納貨物稅之貨物,行銷全國,不初對該貨再行重征。

第五條貨物稅一律從價征收。

第六條貨物稅之定稅價格,每月評定一次,應依照當地市塲最後五天平均批發價格,爲核定下月完稅價格之根據,但遇物價漲落超過百分之十五時,代隨時調整之,其計算公式如下:

市場平均批價÷(1+稅率)=完稅價格

水產食品之完稅價格,依當地當日中等批發價格九折計征。評價規則另訂之。

第七條應稅貨物於完稅後,須發貼完稅照證,以憑運銷查驗,其使用之照證規定如左:

一、完稅照。

二、完稅証。

三、査驗証。

四、分運照。

五、改裝証。

六、改製証。

第八條所載之貨物,凡由國外輸入者,除繳納關稅外,並應按照海關估值,由海關代征貨物稅,其代征辨法另訂之。

第九條凡國內出產之貨物稅貨物,應由當地稅務機關按照左列辨法征收之:

一、駐廠征收:凡由廠(場)產製之應稅貨物,應派員駐廠(塲)於出廠(塲)時征收之。

二、査定征收:凡規模較小,不便派員駐廠(塲)征收者,得査明產量核定征收之。

三、起運征收:凡非廠(塲)產製之物品,應於貨物起運時征收之。

第十條應稅貨物產製商及行棧,除向工商管理機關申報登記外,丼應於開業二十日前以副本向稅務機關申報存記,其因故歇業或變更原登記事項時,亦須分別登記。

第十一條主管稅務機關對於應稅貨物產製商及行棧,於必要時,得令其報吿有關材料,幷檢査其帳簿單據及設備情形,產製商及行棧應據實報吿,不得拒絶或隱瞞。

第十二條凡有下列違法行爲者,其處罰如左:

一、凡不照章履行登記報吿運輸等手續者,處以一百萬元(約合小米或大米一千二百斤,嗣後遇有物價漲落,得由稅務機關,比率調整。)以下之罰金。

二、凡意圖偷漏、私製、私運、私銷者,除照章補稅外,按其情節之輕重,處以所漏稅額五倍以下之罰金,或沒收其貨物之一部或全部。

三、凡有抗稅不繳,拒絕檢査,或僞造單證驗戳,假冒商標,包攬私製等行爲者,除沒收其違章貨物一部或全部外,幷送司法機關法辦。

第十三條前條違法行爲,任何人均得吿發或協助稅務機關査緝,査獲後酌予獎勵,其獎金分配辨法另訂之。

第十四條本條例之稽核細則另訂之。

第十五條本條例自公佈之日施行。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