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背書
質押背書是一個專有名詞。
中國文字是歷史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1]。也是至今通行的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世界上還沒有任何一種文字像漢字這樣經久不衰。 從甲骨文發展到今天的漢字,已經有數千年的歷史。文字的發展經過了甲骨文、金文、大篆、小篆、隸書[2]、草書、楷書、行書等書體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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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質押背書又稱設質背書,是指以設定質權,提供債務擔保為目的在票據上進行的背書,屬於非轉讓背書的一種。質押背書確立的是一種擔保關係,即在背書人(原持票人)與被背書人之間產生一種質押的關係。
質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根據《票據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質押背書的記載事項
質押背書,背書人應記載下列事項:
1、背書人在票據背面的背書人欄簽章;
2、記明「質押」字樣;
3、被背書人名稱;
4、背書日期。
質押背書的效力
質押背書具有如下效力:
1、設定質權的效力。設定質權是設質背書的主要效力,它是基於背書人的單方行為而生。被背書人因此而取得質權,作為債權的擔保,被背書人(質權人)在其債權不獲正常清償時,可以用票據金額優先償付自己的被擔保債權。此時,被背書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從事行使票據權利的一切行為。
2、被背書人有再背書的權利,但他只能為委任背書,既不得為轉讓背書,也不得再為設質背書。
3、被背書人行使票據權利時,受讓人的抗辯切斷的保護。只要被背書人在取得票據時無有害於背書人的故意,票據債務人即不得以對抗背書人的事由對抗被背書人。
4、剩餘款項返還的效力。被背書人所受領的票款多於被擔保債權時,應將剩餘部分退還背書人。
5、權利證明的效力。被背書人只需以背書的連續和持有票據證明其質權,不需另行提出實質上的證據。債務人對之付款後,其責任即免除。
質押背書的注意事項
1、被背書人行使質權,必須以背書人不履行其債務為前提條件,如果背書人如約履行債務,則被背書人就不能行使質權。但是,被背書人為保證實現其質權,在所擔保的債務未屆履行期,而票據到期時,被背書人可以行使票據權利;
2、被背書人實現其質權的方法,就是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行使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和追索權,從所得票款中優先受償;
3、被背書人在行使票據權利時,可以進行與此有關的一切行為,如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受領票款、請求作成拒絕證明、進行訴訟背書人之間的抗辯事由來對抗被背書人;
4、被背書人行使質權的方法以行使票據權利為限,不得將票據進行轉讓或者貼現;
5、背書人應該對被背書人承擔提保付款的責任。在票據債務人不予付款的,被背書人可以對背書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參考文獻
- ↑ 中國發現距今8000多年的古老文字,考古專家:中華文明再添三千年,搜狐,2022-08-12
- ↑ 書法|詳解隸書發展的歷史,搜狐,202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