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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志華

趙志華中國政法大學講師,2005年《當前刑事申訴檢察中的幾個疑難問題》獲得《人民檢察》優秀文章三等獎。

目錄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趙志華

國籍:中國

民族:漢族

職業:講師

主要成就:2005年獲得《人民檢察》優秀文章三等獎

代表作品:《槍支、彈藥、爆炸物犯罪的定罪與量刑研究》《論刑罰輕緩化在中國的實現》

個人簡歷

學歷: 法學博士

職稱: 講師

研究領域: 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

主要講授課程: 司法文書、律師事務

外語語種: 英語

出國經歷: 無

代表作: 《槍支、彈藥、爆炸物犯罪的定罪與量刑研究》

《論刑罰輕緩化在中國的實現》

《論刑法中被害人承諾的有效性》

學術觀點

關於刑罰輕緩化。刑罰向輕緩化發展的趨勢,是由社會的進步、人類文明程度的提高以及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程度和水平所決定的。我國現階段社會的主旋律是構建和諧社會,提倡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但是一直以來我國都是崇尚重刑主義,所以刑罰輕緩化的實現具有多方面的現實積極意義。代表作:《刑罰輕緩化》,載《人民檢察》,2007年第1期。

關於被害人承諾的成立條件。作為犯罪阻卻事由的被害人承諾,其成立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第一,承諾主體的合格性。第二,所承諾法益的個人性。第三,承諾的真實性。第四,承諾必須通過某種方式明確表現出來。第五,行為人應認識到被害人的承諾。第六,承諾必須是在行為實施之前即存在或者在行為實施當時作出。第七,承諾的內容不違反法秩序。代表作:《論刑法中被害人承諾的有效性》,載《檢察實踐》2005年第5期。

關於法定刑結構。我國當前的刑罰結構是以死刑和監禁刑為主導的,因而毫無疑問屬於重刑結構。因此,我國現行刑罰結構凸現為以死刑和自由刑中心的重刑刑罰結構,以死刑、無期徒刑和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為代表的重刑在刑罰結構中比重過大,而以管制、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罰金刑、資格刑為代表的輕刑在刑罰結構中地位偏低,死刑、自由刑與財產刑、資格刑的比例不協調,刑罰量在總體上處於高位,繼續上調的餘地已極為有限。在重刑的刑罰結構下,我國刑事犯罪特別是重大惡性犯罪持續上升的勢頭不僅沒有得到控制,反而有加速發展的態勢。刑罰投入幾近極限而刑罰功能卻急劇下降的罪刑結構性矛盾十分突出。因此,無論是世界刑罰發展的趨勢,還是現實生活的要求,我國的刑罰結構必須實現輕刑化。[1]代表作:《法定刑結構從輕的實現》,載《新刑法典頒行十周年紀念文集》,2007年9月。

科研項目

《法官如何審理案件刑事》,參與人,2004年最高法院課題。

參考文獻